第五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六条 区(市、县)、街道(镇)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成员由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区(市、县)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在民政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长兼任。
街道(镇)选举指导组受区(市、县)选举指导组领导。
第七条 区(市、县)、街道(镇)选举指导组负责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意见,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开展选举试点和培训选举骨干,确定选举日,总结交流选举经验,受理选举工作的有关申诉,整理和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八条 各级指导选举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可以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区(市、县)、镇财政预算。
第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委员若干人。同时设候补成员二至三人。具体人数由居民会议确定。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选举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由所在街道(镇)选举指导组确定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选举日。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代表参加的居民会议选举产生 , 候选人由居民代表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提出。
过半数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规定的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成员中推选产生。选举结果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义公布。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不再担任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因此造成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不足名额从候补成员中依次递补。候补成员不足递补的,不足名额从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选举时未当选的候选人或另选人中,按得票数多少顺序依次递补。候选人或另选人人数仍不足递补的,应组织补选。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到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产生时止。
第十条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开展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组织候选人提名和预选,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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