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选拔和培养
第十七条士兵考生的选拔和培养,是基层单位的重要职责,由团(旅)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士兵考生从学员苗子中确定,学员苗子从优秀士兵中选拔。
第十八条选拔士兵学员苗子应当从征兵时抓起,优先选征品学兼优的高中毕业生入伍。新兵补入连队后,党支部应当按照招生对象的基本条件,适时提出学员苗子预选名单,经营级单位党委审查,报团(旅)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学员苗子数量应当占年度兵员的百分之十左右。
第十九条士兵学员苗子应当优先送教导队培养,适时任命为班长、副班长和在其他骨干岗位上锻炼,并结合士兵退伍等时机,对学员苗子进行筛选和调整。
第二十条确定士兵考生,必须履行党支部提名、群众评议、营级党委审查、政治机关考核、团(旅)级党委审批的程序。考生名单要向全体士兵公布,其档案送团(旅)级单位政治机关管理。
第二十一条选拔士兵保送对象,由营级单位党委推荐,团(旅)级单位党委提名,师、军级政治机关审核,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审批。团(旅)级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张榜公布选拔结果。
第二十二条士兵考生及士兵保送对象确定后,应当安排军事、文化强化训练,以复习文化为主,一般由师级单位组织。
第二十三条士兵考生填报志愿,采取个人志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生可以填报两个志愿,并对是否服从调整录取表明态度。《献身国防事业志愿书》必须由考生本人填写。
第二十四条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院校应当加强招生宣传,动员三好学生、学生干部和有特长的学生报考军队院校。逐步建立一批地区、县(市)重点中学为主的生源基地。
第六章 政治思想考核
第二十五条对士兵考生的政治思想考核,主要考察政治信念、思想品质、道德观念、服役态度和工作成绩,以及考生家庭主要成员的现实表现,客观、准确地作出鉴定。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报考军队院校。
第二十六条对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考生的政治思想考核,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工作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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