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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
www.fjsen.com 2009-10-15 15:45 来源:国防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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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对招生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实施奖励。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取消其考试、录取或者入学资格,对士兵考生,可以视情给予处分:
(一)涂改或者伪造档案材料,假报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民族、入伍时间、职务等,骗取报考资格的;
(二)在文化科目考试、军事科目考核、体格检查、院校复查复试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采取贿赂手段,取得报考、录取或者入学资格的;
(四)有其他违反招生纪律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立即停止其招生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纪律处分:
(一)涂改或者伪造考生的档案材料、试卷、考试分数,在监考、阅卷中徇私舞弊的;
(二)纵容或者伙同他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
(四)盗窃或者泄漏试题、答案、评分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五十条对在招生工作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由总政治部干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三条军队干部入院校学习和军队院校招收飞行学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招生工作。具体细则,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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