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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禹帆因受贿涉黑等罪被判死缓
www.fjsen.com 2009-11-25 10:07   来源:吉林日报    我来说两句

11月24日上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通化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禹帆等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等多项罪名的30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禹帆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贩卖毒品罪等15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禹帆于1998年2月任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长,同年3月兼任通化市东昌区公安分局局长职务。自2002年至2009年案发前,被告人王禹帆与被告人刘建辉、许淼相勾结,在被告人于桂兰、刘中英、王新宾、范潇、邹建国、于昌海、马晨光、程德才、顾延安、姜作兵、杜明伟、杨泽、李建军、杨树华、尚洪伟、张春明的积极参加下,采取各种非法手段聚敛钱财,徇私枉法,包庇、纵容刑事犯罪,形成了以王禹帆、刘建辉、许淼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进行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非法聚敛钱财,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还伙同通化县公安局原局长张秀文或单独索要、收受他人财物1573万余元,此外,其还伙同张秀文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240万元。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禹帆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组织卖淫罪,贪污罪,贩卖毒品罪,徇私枉法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等15项罪名。其中,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秀文犯受贿罪、贪污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中其他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2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郭春雨 李卓阳 杨建武 韩长林 记者赵联洗 付强 赵蓓蓓)


责任编辑: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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