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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产关系又一次大变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综述
www.fjsen.com 2009-11-30 18:08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一直处于探索之中,大致走过了土改时期的分林到户、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上世纪80年代初的林业“三定”(划定自留山、确定责任山、稳定山林权)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的林业发展,但由于林权或处于虚置状态,或持有期限太短,或没有法律保障,均未能实现发展林业与富裕群众的预期目标。

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公布。这一决定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有效的经营形式。从此,集体林权改革真正跨入以建立家庭承包经营机制为主的产权制度改革新阶段。

福建、江西、辽宁、浙江是我国典型的集体林区,80%以上的山林属于集体所有。2003年以来,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省率先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明确了农民对山林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同时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使农民因此拥有了林业生产资料,真正成了山的主人。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又一次大的生产关系变革。”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5月份在云南农村考察时曾有过这样的概括。回良玉指出,要坚持在林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林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让农民依法享有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


责任编辑:陈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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