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立法从摸石头过河到日趋完善
www.fjsen.com 2009-12-21 17:50  李晶晶 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其中引起社会很大关注就有“大庆联谊”案———

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曾有679名原告

时间:2002年3月28日

地点:黑龙江,哈尔滨市中级法院

这一天,679名投资者以共同诉讼的形式将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庆联谊”)和相关证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因“大庆联谊”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失合计2000多万元。而此前,已有3名原告提起同类诉讼。此外还有100多名投资者另案起诉。

然而,对于这679名原告的起诉,法院迟迟没有受理。或许是因为原告人数太多,法院又没有相关的先例;或许是因为“1·15通知”并没有规定此类案件如何审理的细则,该案在一年之后才有了下文。2003年1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后,法院才以“共同诉讼、分组审理”的方式受理了这起民事诉讼案。同年1月27日,107名原告提起的共同诉讼状,被法院当场受理。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正式拉开序幕。之后法院又受理了多名原告的共同诉讼民事诉状。

2004年8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大庆联谊”赔偿原告885万元,涉案证券公司申银万国对其中的60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4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作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里程碑,“大庆联谊”案的意义在于证券投资者不仅可以因证券违规违法行为而获得民事赔偿,而且还可以以共同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对于相对弱势的股民来说,无疑是一大福音。

证券法律制度前行的方向是,证券法不仅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需要为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责任,而且规定传播与证券发行、交易相关不实消息的人也要为自己说过的话负责。

曾引起学界和实务界高度关注的“湘中药股评案”就是其中的代表———

“股评黑嘴”也要受罚

时间:2001年6月地点:山东,淄博市

山东股民张先生在一个报摊上买了一份经济类报纸,该报头版头条刊登了一篇署名为熊某某的股评文章《湘中药自信潜力无穷》。他看了这篇文章后,认为“湘中药”这支股票很有潜力,就决定买入。在1个多月的时间里,他16次购入湘中药的股票,共计买了27500股,投入资金343590元。然而“湘中药”公布的1996年度报告所披露的实际情况却与文章描述相去甚远,其股价也跌了6元左右。张先生被迫割肉,损失了79578元。

张先生一怒之下将文章作者和刊登文章的报纸一起告上了法庭。该案历经两审,二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张先生近8万元。这就是号称中国首例“黑嘴股评家”赔偿案。

2002年3月24日,“湘中药”股评案及相关法律问题学术座谈会在上海举行。是时,有些与会学者对判决本身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则和原则存有疑虑。而2005年修改后的《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则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如此一来,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相关的信息的发布更加规范。有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股评家们在张嘴之前,就得认真想一想。

2005年证券法修订涉及1998年《证券法》40%的条款,其中新增53条(其中从《公司法》中并入8条),删除27条,另外,还对一些条款作了文字上的修改,总体的思路就是加强企业自治与加强市场监管并重。更难得的是,2005年《证券法》的修改是与《公司法》同时进行的。

双法修改有机联动,便于协调。

尾声

从1992年到1999年,从起草到正式实施,《证券法》立法用了7年;

从1998年到2005年,一次大改,时隔7年;

这两个7年蕴含了新中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幼小到成熟,从摸着石头过河到日趋完善规范。

再来看看本文开头提到的那张“小飞乐”股票,它如今被珍藏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中。据悉,当年的这一股,几经送配,其实已经变成了3183股。50元的面额,最高时市值曾达10.76万元,回报率高达2152倍。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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