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治30年:权利与权力走向良性互动
www.fjsen.com 2009-12-21 18:00   来源:人民日报    我来说两句

●2002年十六大报告中,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首次同时提出

●2007年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全部提到依法行政

“市场经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在国务院工作报告中,3个词的词频比为4∶3.75∶1;在地方政府工作报告中,该比例为2.89∶3.5∶1;在省部级领导言论中,2008年依法行政出现的频率首超市场经济。”

6月8日,以“改革开放30年与我国公法学的发展”为主题,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会和行政法研究会首次联合召开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承办。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敬波在会上公布了她的研究:选取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等7个行政法关键词,分析其在1978年至2008年3月30日官方文件报告、省部级领导个人言论中出现的时间和频率,从微观角度考察政府法治发展轨迹。

政府法治,三十而立。

在这次以改革开放30年为背景的研讨会上,政府治理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型,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法治政府:从宣言到行动

背景:截至2008年2月,现行有效法律共229件,其中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39件、行政法79件

30年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等。中国的民主法治,从此开启新纪元。

30年来,依法行政、民告官、政务公开、自我限权、以人为本、法治政府、服务政府……从法治行政走向法治国家、宪政国家,正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清晰轨迹。

王敬波的这项研究,选用了中国共产党历次全会文件报告、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工作报告等2400余份;省部级领导个人言论共计3.4万余条。

她的研究表明,在这几类官方正式文件报告中,依法行政基本从1990年开始提及;2007年,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全部提到依法行政;2002年十六大报告中,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首次同时提出,依法,成为执政党对自身和政府的双重要求。

1999年前,国务院工作报告对依法行政的一般用语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要依法行政;2004年以后,则在提出“依法行政”的同时,要求“建设法治政府”。

王敬波认为,这些用语变化,从一定程度反映了政府法治观念的深化。

2004年3月,政府法治值得纪念的一个时间节点——国务院不但在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建设法治政府”,而且很快又推出了酝酿已久、反复修改、臻于成熟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给建设法治政府定下“十年期限”。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表示,由政府自觉提出并要求用10年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世界法治发展史上绝无仅有。它标志着建设法治政府正从理想转化为现实,从宣言转化为行动,从对政府的客观要求转化为政府对自身的严格自律。

宪政指针:保障人权与控制权力

背景:去年底,胡锦涛总书记在接见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时指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宪法至上,就是宪政;法律至上,就是法治。”

在苏州大学教授杨海坤眼中,胡锦涛总书记这句“宪法法律至上”有石破天惊的意义——这是中国共产党对于社会主义宪政思想的崭新阐发,是宪政思想与法治思想的完美结合。

“建设宪政国家与建设法治政府,需同步进行。”杨海坤认为,宪政最重要的内容安排,就是制约和监督政府权力。“建设宪政国家,理所当然要把建设法治政府作为重中之重——必须以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为根本,以完善行政权力控制为重点,促进社会公正公平为目标。”

与会专家表示,依靠法治,30年来,政府重权力轻权利的管理格局,开始转向权利与权力的良性互动。

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通过《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从只可“官告民”到也可“民告官”,司法监督的引入,让行政相对人有权通过起诉维护自身权利和监督行政权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原副主任肖峋,至今记得19年前那一幕——

起草行政诉讼法时,第十一条受案范围只列举了7项具体权利,而没有第8项“兜底条款”——公民法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草案正式上会审议前,全国人大最后一次听取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意见。座谈会最后一天,应松年和肖峋说“悄悄话”:咱们的受案范围太窄。列举式应该改为概括式:只要公众认为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都可起诉。

听完应老师的话,肖峋让他一定写出来。当天晚上,应老师加班写出书面意见,肖峋第二天一大早就报上去了。

过两天,法工委开会研究座谈会提出的意见。快结束时,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工委主任王汉斌,拿出应松年的意见征求大家看法。他说:这个意见很好,很重要。我看就再加一项吧。

王汉斌的意见得到一致赞同。

由此,《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多了一项“兜底条款”,扩大了对公众权利的法律保护,拓宽了对政府权力的司法监督。

2004年3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成为令人瞩目的亮点。这不但促进了全民人权观的觉醒,也引起各级政府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空前重视。

通过《行政许可法》,我国第一次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为了公共利益变更或撤回的,要补偿给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200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进一步规范警察办案行为,在多方面给予被处罚人以人权保障。

2007年11月1日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政府非常状态下的权限,最大限度地保护非常状态下的公民权利。

全国首部行政程序统一立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008年4月17日出台,体现了政府管理模式之变——从管理者中心转向公民权利中心。

在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看来,制约权力和保护权利,除了实体公正外,更要关注程序公正。

近年来,规范行政程序的法律文件陆续出台: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等,但对于其他行政行为如决策、备案、审核、检查等,却没有具体规定。

马怀德认为,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应成为立法者下一步的重任。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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