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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福建省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 见证·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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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而立:让监督工作更有可操作性
东南网-福建日报讯 监督权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在监督法出台之前,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具体做法不尽相同。监督法“二十年磨一剑”,于2007年1月正式实施。2008年7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监督法实施办法。实施办法遵循监督法的主要精神,对人大监督的原则、内容、形式、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对省以下垂直领导部门和派出机构的监督等规定具有创制性。
贯彻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依法进行监督。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群众反映集中的一些问题被列入常委会的监督内容。针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常委会会议经审议形成审议意见,交由政府限期处理。监督情况通过媒体、常委会公报和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实效性显著增强,推动了一些执法重大问题和民生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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