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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福建省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 见证·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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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而立:让监督工作更有可操作性
持续监督:为教师讨薪
1993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对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检查。检查发现,我省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比较严重,全省共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1000多万元,涉及教职工2.0166万人,占教职工总数的58.2%。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向省政府提出了“我省拖欠教师工资问题比预计严重,应抓紧在年底前解决”的意见。省政府十分重视,将此意见紧急电传全省各地,要求在春节前兑现历年拖欠的教师工资。
第二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教师法实施情况的检查,其中将教师的工资问题列为重点检查内容。检查发现,历年来全省拖欠教师的2100多万元工资已基本兑现。为了进一步保障教师工资,1996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学教师的工资保障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列入财政预算”,“教师的工资以及教师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各种津贴、补贴必须按时兑现,足额发放,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克扣、挪用、拖欠”。
1999年1月,在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不少代表反映,在一些地方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又有所抬头。大会结束后,省人大常委会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调查表明,代表反映的情况在全省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已影响到当地学校教学的正常进行。省人大常委会再次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高度重视教师工资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经认真研究,省财政厅发出《关于部分县市实行财政工资专户管理的通知》,要求对部分财政困难县实行工资专户管理,确保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建立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对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乡镇,教师工资应全部改为县管。3月底,全省基本上解决了当年拖欠的教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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