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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色短信标准需要司法解释
www.fjsen.com 2010-01-22 10:37 来源:南方日报
我来说两句
赵受义(韶关)
1月20日《过滤黄色短信涉嫌违宪》一文的观点,笔者非常赞同。出于职业思维,笔者不由得想到,什么是黄色短信呢?谁来定标准?从能查到的资料分析看,对于什么是黄色短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也没诸如公安部门或者其他职权部门对此进行专门界定的文献资料。那什么是黄色短信认定的标准呢,移动和联通均表示,主要依据有关部门已经确定的13项“低俗内容”的技术标准。由此可见,对于什么是黄色短信,实际上是电信经营商自己在说了算。姑且不论电信经营商能否按照符合一般大众的理性标准,合理界定什么是黄色短信,我们知道,电信经营商与客户是因为双方签订的业务服务合同才走到一起的,是合同的当事人,两者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授权给电信经营商,有权依据自己对黄色短信的理解和定义,对客户的短信进行检查,并作为关闭短信功能的处理依据。电信经营商若关闭客户短信功能则构成了违约。因此,对于什么是黄色短信,建议就此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并予以公告,方便广大客户真正了解,并以此来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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