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净化互联网和手机媒体环境
www.fjsen.com 2010-02-04 16:06   来源:科技日报    我来说两句

问:《解释(二)》对“网站”和“淫秽网站”是如何界定的,实践中应如何把握?

答:《解释(二)》对《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网站”作了界定,即网站是指可以通过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方式访问的内容提供站点,包括两个方面的要素:一是网站可以通过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方式访问,即网站在互联网上是相对固定的,具有相对确定的互联网域名、IP地址,司法机关可以据此调查取证、固定证据;二是网站是提供内容的站点,即网站可以提供文本、图片、视频、音频等类型文件的信息,人们可以通过访问网站来获取自己需要的资讯。实践中,网站包括门户网站、论坛、社区、博客、播客(视频分享)、群组等具体表现形式。

《解释(二)》还对“淫秽网站”作了界定,即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从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活动的网站,是淫秽网站。实践中,网站包括多个网页、栏目、频道或者版块,不宜仅因其中某一部分包含淫秽电子信息就认定整个网站为淫秽网站,而应结合其建立的目的和建立后主要从事的活动加以认定。同时,如果其中的某个网页、栏目、频道或者版块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从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活动,仍应就此认定该网页、栏目、频道或者版块为“淫秽网站”。但此项规定,旨在防止把网站中不涉及淫秽内容的网页、栏目、频道或者板块等认定为淫秽网站,也避免把一个综合性的网站一并认定为淫秽网站。

问:《解释(二)》对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哪些促进作用?

答:我国的互联网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黄金期,同时也处于发展规范的关键期。《解释(二)》的施行,对于净化网络环境,推动互联网行业蓬勃、有序、良性、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其一,《解释(二)》依法打击的是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从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活动的淫秽网站,对于那些管理规范、经营合法的网站,不但不会做出任何限制,还要加强保护,以倡导网站经营者遵纪守法、增强自律的风气,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

其二,《解释(二)》的实施能有效地切断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背后的利益链条,促进电信业务经营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广告商、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公司、企业依法履行监管、审查职责,落实好“谁经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引导互联网行业和电信行业切实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清除互联网行业、电信行业中的害群之马。

其三,《解释(二)》的实施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互联网行业服务社会、促进发展的积极功能。短期内,一些广告主、电信运营商、网站经营者的利益可能会因违法经营活动的禁止而受到影响。但是从长远来看,铲除黄毒对于净化社会和互联网文化环境,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是百利而无一害,也更有利于互联网规范、有序、可持续的发展。(新华社北京2月3日电)


责任编辑: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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