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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让网络扫黄避免运动式治理
www.fjsen.com 2010-02-05 16:17 傅达林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激战正酣的手机网络扫黄,迎来了最具威力的刑罚之剑。从2月4日起,“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实施。这一司法解释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有望成为遏制网络黄毒的又一司法利器。
目前我国网民人数已达到3.6亿,手机上网用户达1.8亿。在手机网民数量快速增长,计算机互联网监管机制日臻成熟的形势下,手机网站已成为淫秽电子信息的重要传播途径,亟需有效治理。正是基于这种新的形势需要和刑法自身的滞后性,“两高”在2004年《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再度出台《解释(二)》,体现出司法与时俱进的能动功能,无疑有助于依法惩治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净化网络环境。
从内容来看,《解释(二)》不乏可圈可点之处:首先,该解释具有较强的明确性和针对性,有助于司法适用的规范统一。其不仅对所谓的“淫秽网站” 作出明确界定,并且多处详细设置了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数量标准,如“数量达到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10个、音频文件50个以上的”,“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100件以上、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等等,排斥了司法实践中各地定罪标准不一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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