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指控
“畸高房价包含了腐败成本”
面对刘长春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的“精彩”演出,公诉机关的两名公诉人共提出了三点反驳意见:
一是被告人刘长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长春在侦查阶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作过多次供述,并对每一笔犯罪事实均书写过亲笔供词;
二是被告人刘长春受贿犯罪形式多样,隐蔽性大,社会影响大。
首先,从受贿犯罪形式上看,有赤裸裸权钱交易的“明贿”———1997年,刘长春共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30万元;还有以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具有一定隐蔽性的“暗贿”———利用职务便利,刘长春以自己父亲、儿子甚至外甥之名,从不同的房地产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房产的方式收受贿赂;此外,还有收受他人名家书画的“雅贿”。
其次,从权钱交易的形式上看,刘长春的受贿在一定程度呈现出时空上的跨越性,具有很大隐蔽性。
最后,从本案造成的社会后果和社会影响看,本案被告人受贿的对象基本上是房地产开发商。近年来,台州各地房价一路攀升,殊不知,畸高的房价中,也有像被告人刘长春这样的腐败官员的一份“功劳”;
三是犯罪后极力掩盖、推卸责任,认罪态度差。此外,被告人刘长春收受了大量贿赂,至今却未退缴一分钱的赃款。对此,建议法庭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在发表完公诉意见后,公诉人另一段具有警示教育的公诉词也让旁听人员感慨万分:
被告人刘长春,受党和人民培养教育多年,从基层一步一步成长为局长,在正处级的工作岗位上就有18年,连续3届担任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有过光荣的履历和骄人的业绩。
刘长春的落马,令很多人感到吃惊。有人吃惊,是因为在很多人眼里,刘长春是个清高的文化人。有人形容他的文章“没有流行气,不光滑,不世故,不故意的见多识广,行文老实”,认为这样的文人不可能受贿;有人吃惊,是觉得没有人敢动刘长春;更多的人则是对他感到深深的惋惜。
但不管吃惊也好,惋惜也罢,其受贿犯罪却是铁铮铮的事实。有道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一个人追求财富、创造财富,本无可厚非,但是财富的获取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不能逾越法律的界线。
考察被告人刘长春的家庭,其本人是局长,妻子是烟草局的职工,儿子留学后在银行工作。可以说,一家人都是高薪阶层,足以让其过上比较富裕的生活。而考察被告人刘长春的收入和其所拥有的财产,可以说是家财万贯。他在上海有2处房产,椒江有3处房产,温岭有1处房产。这些房产钱都已付清,他还有巨款现金外借他人。
古人云,“良田万顷,日食不过三升;广厦万间,夜眠不过八尺”,有了如此多的财富应该知足,可他还是不惜铤而走险,收受贿赂。
都说“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遏则自溺”,被告人刘长春虽然拒不认罪,但他在亲笔供词中也曾这样说过:我受党教育培养多年,参加工作已40年。自己回顾一生,勤勤恳恳,尽心尽力,为台州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作出了一些贡献。但是,由于放松了廉政建设这根弦,收受了一些不该收的钱物,致使晚节不保,一失足而成千古恨,现在只有悔恨和痛楚。我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培养教育我的一些老领导,对不起高龄的父母。这些天来,我几乎痛不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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