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事实。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玉岭在担任亳州市公安局巡逻防暴警察支队支队长和亳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支队长期间,在工程建设、案件办理和人事调整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53.11万元。
2008年5月,阜阳建工集团亳州项目部经理沈刚(另案处理)得知亳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准备兴建支队营区规划建设中心,便通过李杨找到被告人白玉岭,商谈承揽工程及工程回扣等相关事宜。谈妥后,工程招投标阶段,在白玉岭授意下,工程招投标代理公司亳州市联创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蒋祥忠违规运作,使阜阳建工集团中标。同年11月,沈刚收到工程款139万元后,即通过李杨向白玉岭行贿30万元,白玉岭安排其弟白玉峰(另案处理)收下贿赂款。同年12月14日,白玉岭安排白玉峰将上述30万元交给姜桂德用于经营房地产生意。2008年12月19日,亳州市纪委对特警支队展开调查,白玉岭害怕此事暴露,安排白玉峰将30万元贿赂款退还李杨。此外,起诉书还指控了其他46起受贿事实。
贪污罪事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玉岭多次独自或伙同他人私分收缴的赌资及罚没款项计人民币17.4万元。2006年3月,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在海顿饭店查获一起赌博案件,收缴赌资19万多元,白玉岭将其中的5万元占为已有;2008年7月11日,市特警支队干警在西关养鸽场查处一起聚众赌博案件,收缴赌资约8万多元,白玉岭将其中的4.2万元占为已有。
徇私枉法罪事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玉岭办理案件过程中收受贿赂、接受说情、为小团体谋利,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放纵犯罪多起多人,情节严重。如2005年1月4日晚,孙炳兰(另案处理)在市筛子市街自己经营的旅社里容留两名张姓女子卖淫,被亳州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当场抓获。孙炳兰已涉嫌容留妇女卖淫罪,应当立案侦查。办案人蒋某向白玉岭汇报了案情,白玉岭为罚款创收,未将案件上报市公安局法制科审批,擅自决定对孙炳兰不立案侦查,仅以治安罚款处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玉岭财产和支出553.8万元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91.9万元,能说明来源与已经计入犯罪数额的有208.07万元,有253.83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强奸罪事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玉岭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预计庭审将持续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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