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媒体技术进化与手机涉黄治理的透视
www.fjsen.com 2010-04-12 15:51   来源:人民网    我来说两句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和3G无线网络的普及,原本专属个人通讯工具的手机融合传统大众传播媒介的功能以及网络媒体的开放性和交互性,成为了3G时代功能齐全的随身自媒体。手机携带便利、搜索接收信息简易,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手机上网。通过手指触控信息的手机,称之为“指媒体”。1.55亿的手机网民、超过5000万的青少年、“犯毒瘾”似的网络迷恋,商家们在偌大一个手机网络市场面前“垂涎欲滴”。于是网络上的一些“病菌毒瘤”便逐渐渗透到手机媒体,将手机网络“噬咬”得千疮百孔,黄毒便是其中之一。在媒体曝光手机涉黄事件之后,黄毒成了众矢之的。全民动员扫除手机黄毒,努力还社会一个清静的网络信息空间。本文以手机涉黄为切入点,探讨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控制。

技术进化挑战传统控制模式

在新媒体时代,信息开放和共享的进程不断加快,受众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主动搜索需要的信息。手机上网比较随意,随时可看随时可收信息,传统意义上的把关难以彻底实施,信息内容提供者与信息传播者的合谋,在利益的驱动下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顾,利用其中漏洞进行大量涉黄信息散布,让信息控制防不胜防。

手机上网可以跨越国境限制搜索到世界任何国家的网站,类同于现实生活中签证申请、审核等一系列繁琐手续在手机网络消失无遗。在手机信息管理方面,我国政府缺少相关经验和借鉴事例,只能摸着石头过河。集权控制或者仅凭社会责任意识来遏制黄毒肆虐已收效甚微。对于自制力较弱的青少年,他们一旦涉足黄毒之后就完全有可能因为迷恋“吸毒”后的享受而再次主动搜寻色情信息。屏蔽IP地址充其量只是一种应急措施,很多色情信息由于通过境外淫秽色情网站提供,这时政府相关部门的封堵就显得无能为力,如《花花公子》就以合法形式在美国进入互联网。

3G时代对于速度的追求、海量的信息和传播的隐蔽性降低了网络把关门槛,削弱了把关人的作用。在手机黄毒传播泛滥过程中,有通过群发系统和软件点对面式的搜索号码并发送色情信息的,也有点对点式的传播。在部分黄毒传播事件中,主导传播者身份模糊,色情信息可以如流感一般迅速扩张传递。而对于信息接收者来说,尤其是青少年,长期以来对性的神秘感使得他们不由产生“窥淫”的想法,甚至在满足自己欲求的同时向周围的人群散布同样的色情信息。于是一个传播系统内的个体同时扮演着受众和传播者的角色,色情信息则更广泛迅速地传播。手机黄毒的传播者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独立WAP制作经营,另一种只是单纯作为内容提供商,和电信运营商、网络传播平台进行非法合作和利益分成。这个时候,原本因尽把关职责的运营商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地对待手机涉黄信息,并且“同流合污”以各种增值服务名目扣除相关色情信息接收者的手机费用,以此来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管。一些利欲熏心的网站经营者也沦为“一丘之貉”,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良知帮助色情内容提供者不断变换IP地址,甚至采取不同时段、投放不同内容等卑劣手段逃避监管。

手机媒体意欲在媒体竞争中获得制高点,它不断追求着速度、清晰度、敏锐度的极限,逐渐淘汰现行的GPRS网络,向着3G时代的技术进化大举进军。然而绝对的自由化和个性化最终会导致整个网络秩序的失衡,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略显“气短”的传统控制模式仍然需要向无限度的技术进化提出挑战,与之展开一场持久而充满智慧的博弈。

噪音流感式传播与媒介公信力塑造

噪音信息是指那些与和谐发展相违背,污染视听空间,具有一定潜伏性和长期性,会严重影响民众身心健康的信息。在手机媒体信息传播中,噪音信息主要是指“骚扰型”信息(如垃圾广告、淫秽信息)、涉嫌犯罪短信以及“强迫消费型”信息。①噪音信息利用网络传输快捷方便和匿名特性,像毒蛇伸着信子刺探着网络的各个角落,在政治、文化、道德等各个层面埋下危害。

通过考察手机涉黄事件发现,很多淫秽信息来自于境外的服务站点,它们逃开国内监控,利用各种渠道漏洞进入我国手机网络市场。淫秽文字、图片、视频等被包装成糖衣炮弹,诱惑着自制力相对较弱的人们;更有通过噪音信息进行涉嫌犯罪和制造恐怖活动,如果处理不当则会危及国家安全。长期的文化侵蚀容易模糊用户的判断能力,软化人的意志,人的思维就会被噪音信息的无形魔爪控制。

手机黄毒的流感式传播让人联想起伯格纳提出的“涵化理论”。信息的涵化效果,即潜移默化的效果。由此可迁移至手机涉黄事件,受众在长期接触手机黄毒后,会受到色情信息“在人的观念上所造成的累积影响”,进而养成一种习惯,深陷黄毒不能自拔。特别是自制力较弱的青少年,对性知识往往充满神秘感和探知欲,在淫秽信息面前,他们一方面怀着既有的好奇心去窥探,同时却又在内心遭受道德感的强烈谴责。如此,我们不得不担心其触犯法律法规的危险,就好比青少年长期受暴力图片、影视影响而情不自禁做出违法举动,甚至导致身陷囹圄。

在手机黄毒产业链上,我们不难发现电信运营商、网站经营者的身影。如果没有电信运营商为手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为增值服务商提供类似于移动梦网的平台和代收费服务,那么无论不法SP收集制作了多少色情图片文字信息,那些淫秽信息也只能“胎死腹中”。电信运营商、网站经营者以及广告商,他们之所以冒着刑事追究危险散布黄毒,全然是因为在增值服务中他们有利益可得。一切向“钱”看,新媒体把关人缺乏社会责任意识,把关作用缺失导致自己深陷“四面楚歌”的境地,成为民众口诛笔伐的重点对象。

马克思曾这样论断:“人民的信任是报刊赖以生存的条件,没有这种条件,报刊就会萎靡不振。”手机媒介作为信息传播媒介也是如此。由此可见,公信力是媒介得以持续发展的支撑点和后盾。所谓媒体公信力,是“媒介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而形成,在社会中有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在受众中有深远影响的媒介自身魅力”。②作为新兴发展的“第五媒体”,手机媒体正处于茁壮成长时期,备受社会瞩目和期望。手机媒体高普及率和高接触率的特性在信息传播中可以成为优势,也有可能被利用成无良信息窜入的空隙。手机媒体的信息发布几乎没有门槛,手机持有者可以通过短信、飞信、E-mail、BBS论坛发帖等各种信息发布自己的言论信息。只要有手机,其持有者就可以是个“记者”,这无疑使得一些捕风捉影、歪曲事实的言论有了泛滥空间。更为严重的,会有“网络暴民”被拥捧为意见领袖,混淆民众的网络视听判断。作为手机网络“毒瘤”的一分子,黄毒传播的低俗淫秽信息不仅污染了网络的试听空间,降低了自身格调;同时媒介人的形象也矮了一截,民众甚至会质疑手机媒体的信誉度。“得民心者得天下”,手机媒体只有积极控制信息污染,才能重新获得民众的信任,提高公信力,真正成为具有强大影响力的现代传播平台。

信息污染的控制思维

网络的开放性、自由性、互动性和低成本化为手机上网传播噪音信息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来保证媒体的传播为国家主流意识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服务的做法在新媒体时代难免有些“捉襟见肘”。在新媒体时代,要想较好地实现信息良性循环的控制,就需要在法律约束、技术监管、媒介自律、社会监督等多个方面下功夫。

在我国,通过手机媒介传播淫秽或者不法信息的犯罪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规定。国家应加快针对短信管理的立法,对非法信息进行量刑定罪,实行问责制。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商户在申请经营时应签订相关合同条款,在提供服务信息时需要经过用户同意,只要传播有关色情淫秽信息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其次,政府要加强对手机号码的管理,从用户终端加以约束。当前,工信部已会同公安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力争在2010年底出台《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此项规定将为全面实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提供法律依据,这意味着手机实名制渐行渐近。

法律约束其实是一种“滞后”管理,它总是比法律犯罪慢半拍。因此仅从法律方面入手是不够的,手机扫黄还要加强技术监管,将噪音信息阻断在源头。对于色情信息的进攻,特别是境外提供的淫秽信息,可以通过过滤软件和分级系统来实现。利用高新技术在一定程度上把不良短信屏蔽在用户所能获取的范围之外。

手机网络好比是一个房屋租赁市场。电信运营商和网站经营者扮演着“房东”角色,作为“出租者”,运营商有义务对“求租者”进行调查核实,绝不能将房子出租给意欲干非法淫秽勾当者。对于网络渠道和平台的提供者,媒介自律和道德约束是一种软性的控制和管理。道德和自律是一种对于自我利益的克制,是“出自一种对光荣而崇高的东西的爱,一种对伟大和尊严的爱,一种对自己品质中优点的爱。”媒介经营者在生存竞争中要注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权衡,注重社会责任,绝不可“财迷心窍”,违背传媒经营的基本原则。

有人用痔疮来比喻黄毒,痔疮很难根治,即便是动了手术,只要有合适的条件就会死灰复燃。网络黄毒确实有如“百足之虫,死而不僵”。总有一些“倒霉者”在一次次整治过程中“中弹而亡”,也总有一些躲过“风口浪尖”的“幸存者”,他们在风声过后又会出来“为虎作伥”,祸害人间。因此,社会监督,打击黄毒应该成为一种常态,整个手机使用覆盖面拒绝噪音信息,那么黄毒就失去了滋长的沃土并且因为成为众矢之的而无所逃匿。

手机网络就像一个完整的自然人,健康的时候万事顺达,信息发布者和管理者有序配置信息资源,受众在手机网络世界自由驰骋,充分享受手机冲浪的满足。然而,一旦受到“病毒”(噪音信息)感染,“人”的身体就会经受痛苦和折磨,而黄毒更像是致命的癌细胞,在网络的躯体经络里横冲直撞,摧残着身体的各个角落。应急封堵整治就像西药止痛快速有效但仍会复发,要想真正断除癌症的侵扰,“中西结合”是对策,预防是关键。只有将手机网络的社会监督作为一种常态,媒介加强自律管理,政策制定者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才能保证手机网络持续健康发展。

注释

① 匡文波:《手机媒体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9-50页

② 黄晓芳:《公信力与媒介的权威性》,《电视研究》,1999年第11期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文化传播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李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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