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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文件“三胞胎”离不开三重监督
www.fjsen.com 2010-04-14 15:49   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三胞胎”文件前后不一,暴露了当前依法行政的艰巨性,行政文件发文盖章的随意性和公文处理程序上的违法性。防治文件“三胞胎”,必须加强公众、行政、司法三重监督,多管齐下,确保行政文件始终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

政府“红头文件”居然闹出“三胞胎”!据《中国青年报》4月13日报道,标注安徽阜阳国土局【2006】161号的文件竟出现三个版本!不仅年份相同批号相同,标题、盖章单位也一样,但格式与内容不同,甚至有的条款“相互打架”。

文件打架,农民受害。“到底该信哪一份文件?”被拆迁农民的困惑又一次警醒人们:要想有效束缚公权力这匹“野马”,必须拽紧法治的缰绳。

“三胞胎”文件前后不一,暴露了当前依法行政的艰巨性,行政文件发文盖章的随意性和公文处理程序上的违法性。从内容上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都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阜阳市国土局显然没有确定补助标准的权限,阜阳市政府也没有“批复同意”的权力。从程序上看,按照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文办理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这其中的每一道环节都应当进行认真审核,才能传送到下一个环节。而公文一旦盖章发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改动。如果需要改动,必须撤销或声明前份文件作废,而不能同时生效。在这样严格的行政法治程序面前,“三胞胎”文件依然得以悍然登场,如果不是置若罔闻,那就是别有用心。

考验政府智慧与执法水平的还不仅在于此。面对关涉上千户被拆迁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下发文件过程中,如果没有农民的参与,不能反映农民的呼声,最终形成的文件又如何能得到农民的认可与遵循?文件制定之后,如果不交付政府法制部门来审核把关,又如何能保证文件本身“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这种背景下匆匆忙忙出台的文件,又怎么可能得到社会各界有效的监督?程序缺失,民意缺乏,监督缺位,行政文件一旦偏离法治的轨道,即便不是“三胞胎”,也会衍生出其他的怪胎。

依靠文件理政,在当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某些管理者看来,在《立法法》集中上收立法权限之后,制定公共管理法规或者规章,不仅要经过“繁琐”的立法程序,还要向上级备案登记甚至报请批准,“影响权威与效率”。而通过红头文件制定公共事务的“游戏规则”,程序简单且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内容所指包罗万象,于是,“从法规规章向红头文件逃逸”便成了公共管理的一种本能。老百姓对此讥讽为“黑头(法规)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口头”。对此,必须引起高度的警惕。

防治文件“三胞胎”,必须加强三重监督。就公众监督而言,规范性文件制定必须通过听证充分吸纳公众意见,使听证制度合法化常态化,并及时反映在将来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中。就行政监督而言,对“红头文件”也要像对行政规章一样,建立备案审查程序,以便上级行政机关及时掌握动态,政府法制部门严格把关,防止文件互相“打架”——否则,就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就司法监督而言,针对违法的行政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样多管齐下,才能确保行政文件在众目睽睽之下,始终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


责任编辑:李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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