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分期限制通行?
答:超标电动自行车速度快,车型大、声音小,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行驶,存在诸多安全隐患,有必要采取措施加以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规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分阶段实施限制道路通行的措施进行管理。
福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拟从今年起禁止在市区部分主次干道行驶,通过三年时间过渡,使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出市区道路行驶。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整个福州市,为什么昨日公布的《管理办法》却缩小到五城区范围?是否意味着,在五城区以外的地区,还可以销售、行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俗称“电摩”)?
答:目前,福州市迫在眉睫需要整治的是五城区的交通问题,同时考虑到八县(市)的实际情况,将《管理办法》缩小到五城区范围内。因此,该办法施行后,八县(市)仍然可以销售、行驶“电摩”。当然,八县(市)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管理办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
为什么对“电摩”实施分期限制通行?特别是针对鼓楼区整治超标电动车,到底是“禁摩限电”、“限摩限电”,还是“禁电摩”?
答: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性能指标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其速度快,车型大、声音小,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存在诸多安全隐患,有必要采取措施加以限制。福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近期将公布禁“电摩”的市区部分主次干道,通过三年时间过渡,逐步逐年限制“电摩”,使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出市区道路行驶。
《管理办法》中提到“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却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去掉了?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征求意见中,不少市民表示15公里/小时的行驶速度太慢了,要求放宽标准。但是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时速是不超过20公里/小时。因此,去掉“15公里/小时”的规定不是说标准放宽了,而是继续强调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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