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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煤矿? 县纪委调查“讨分红”法官
www.fjsen.com 2010-05-26 15:28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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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慧卿绘(人民图片)
入股煤矿180万元,在连续两年未得到红利后,陕西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将煤矿方告上法庭,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决张继峰胜诉。根据国家明文规定,公务员不能参股煤矿,而张继峰不仅参股了,还理直气壮地通过诉讼途径要回分红。判决一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5月24日,神木县委决定,由纪委和检察院联合成立专案组,对张继峰入股煤矿一事进行调查。同时,对全县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进行彻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法官入股煤矿
“讨分红”打赢官司
张继峰是神木县法院监察室副主任。2005年2月,张继峰和妻子王和霞以张继峰的名义与陈某等人合伙投资神木县孙家岔镇宋家沟煤矿。2008年4月,张继峰夫妇获悉陈某早在2007年7、8月间就以5000万元的价款将煤矿2/3股权转让给冯某、余某,陈某持有煤矿1/3股权,且将法人代表变更为冯某。张继峰夫妇认为对方剥夺了他们享有煤矿的权利,遂诉至神木县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持有煤矿10%股份,并判令煤矿方给付其两年1100万元的红利及逾期给付造成的损失。
此案被指定由横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审理查明,宋家沟煤矿在2005年转让给陈某,煤矿价值1800万元。同年2月,张继峰夫妇在宋家沟煤矿入股180万元,陈某给张继峰出具了“今收到张继峰宋家沟煤矿入股款壹佰捌拾万元”的收据。2005年、2006年,张继峰夫妇在宋家沟煤矿两次获得分红36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继峰夫妇持有宋家沟煤矿10%股份,判令被告陈某给付两原告2007年分红款500万元、2008年分红款600万元,共计1100万元(已支付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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