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募集方式
第五条 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港、澳、台及海外侨胞中开展第五届全国特奥会赞助活动,并根据回报方案,予以相应的荣誉命名和企业宣传。
第六条 委托(授权)专业机构开展与第五届全国特奥会有关的资源开发和经营等市场运作工作,利用第五届全国特奥会各项赛事的冠名权、吉祥物、会徽、杯名、秩序册、专利产品、张贴画、纪念册、专利、广告、宣传品等有形和无形资产的专属权募集资金。
第七条 在福建省范围内开展以“集善助残、情暖海西”爱心捐助活动,募集社会捐赠资金。
第八条 通过其他各种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形式,开展为第五届全国特奥会社会资金募集活动。
三、实施办法
第九条 第五届全国特奥会社会资金募集工作在第五届全国特奥会筹委会的领导下,由筹委会资金筹措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第五届全国特奥会筹委会专门指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福建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负责接收用于第五届全国特奥会的社会捐赠款。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福建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开展第五届全国特奥会捐赠工作的工作经费为捐赠款总金额的2%。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福建省疾人福利基金会向第五届全国特奥会筹委会的社会捐赠,可按《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09〕26号)的规定,实行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以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名义接收的向第五届全国特奥会的社会捐赠,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票据。 以福建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名义接收的向第五届全国特奥会的社会捐赠,按规定使用福建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票据。
第十三条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福建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接收的第五届全国特奥会的社会捐赠款应单独建账,专账管理,并及时将款项汇至第五届全国特奥会设立的专户。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第五届全国特奥会赞助资金的回报办法(详见附表)。
第十五条 社会资金募集活动自2009年8月开始,至2010年12月结束。
四、其它
第十六条 未经筹委会正式授权,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以第五届全国特奥会名义募集资金和接受捐赠。违者将由有关部门收缴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归属第五届全国特奥会筹委会。
第十八条 按全国特奥会相关规定,2010年适当时期,筹委会将变更为组委会,并承担原筹委会的全部责、权、利。
注:福建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帐号
开户名称:福建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开户银行:民生银行福州屏山支行
开户帐号:150801 421000 2088
联系电话:0591-87668267 传真:0591-8766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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