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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等将在两会建议立法全面禁止儿童乞讨
www.fjsen.com 2011-02-26 19:16  闫晓光 蔡胜龙 来源:解放日报    我来说两句

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李秋成:“被收养后找到亲生父母怎么办?”

李秋成认为,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三种情况: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解救的儿童暂时无法找到亲生父母的,应该暂时由当地的民政部门来抚养,这里的暂时两个字是说明儿童是有亲生父母的,意味着有找到亲生父母的可能,并不是丧失父母的孤儿,也不是被遗弃的儿童。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也允许被收养,那如果找到了亲生父母,又该怎么办?又将面临法律上和情感上的难题。

对于孩子长期在福利院可能不利于健康成长的问题,他认为,如果再考虑到孩子成长,那问题更复杂了。拿乐乐为例,他对养母的感情是不错的,成长也比较健康,为什么还要解救回来呢?因为其养父本身就是犯罪行为,即便他对小孩子非常好,那也是触犯法律的。不能光考虑孩子健康成长的环境,针对近年来拐卖儿童情况非常严重的现实,立法的出发点就是要防止孩子被拐卖,当时立法作出这种规定的初衷就是防止被拐的孩子被解救出来又被领养回去再次被拐卖。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洪林:“寄养满三年可确定收养关系”

张洪林表示,赞成设定时限的观点。正如法律规定孤儿、弃婴,他们都是有父母的却仍然可以被收养,而被拐卖儿童也是有父母的,这时就应该设定一个时间,在一定时间内,如果找不到亲生父母就可以被收养,这对儿童成长是有利的。

她认为,一旦被拐卖儿童被送到福利院,就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寻找父母,在一定期限内寻找不到,就可以寄养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寄养是不改变身份关系的,也就是说,亲生父母找到之后需立即将孩子送还,但当寄养到满三年的情况下,就可以效仿民法宣告死亡的规定,身份关系不再发生变化,养父母被认定为法律上的父母,拥有抚养权。但若找到亲生父母,仍可以协商,从对孩子成长有利的角度出发,也可以让他回到亲生父母那里去。

深圳慈善会秘书长房涛:“孩子自己应有选择权利”

房涛认为,小孩的健康成长需要正常的家庭环境,如果在福利院的被拐儿童长时间没有家长认领,他们应该也有选择是否被领养、进入正常家庭生活的权利。但被拐儿童无法办理正常的收养程序,存在法律障碍,这对他们不公。

房涛说,她将以市政协委员的身份提交议案,建议深圳率先修缮地方收养法,限制被拐儿童的认领时间,如果超过一定时间还没有家长认领的小孩,自己将有选择是否接受领养的权利。被拐儿童被领养后,可以由监护机构设立约束性条款,比如说不能出国等等,并交由相关部门备案,方便跟踪。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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