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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汶川灾后重建处理民事案件中"调解"的运用
www.fjsen.com 2011-04-11 15:23   来源:法制网    我来说两句

  (三)灾后重建工程案件

  一是房主拖欠工程款纠纷。此类纠纷大多欠款金额不大,而房主多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由于房屋重建的时间紧,任务重,大部份群众是以家庭为单位修建,没有规划、设计,更没有正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单位多为无资质个体工匠以小包工头的形式进行修建,房屋完工后大多数业主未能通过验收就住进修建房屋,居住期间才发现房屋出现问题。房主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承建者赔偿损失并因此拖欠施工方工程款纠纷。如小包工头易某诉某村委会主任周某,要求付清工程民工工资15000元一案。

  二是建筑方拖欠经销商材料款纠纷。在住房重建过程中,由于施工方长期收不到工程结算款而出现承建方拖欠经销商材料款纠纷。如杨某诉汶川腾飞建材公司,要求付清其工程装载车20余元欠款一案。

  三是拖欠民工工资的案件。面对频繁发生的损害农民工利益的现象时,政府各职能部门切实加强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但对未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工程项目,往往建设单位在利用政策的漏洞,拖欠民工工资。如李某、唐某等集体诉讼到法院,诉求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蒋某支付民工工资8万余元一案。

  四是施工致人伤害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第一是因施工不规范发生意外,如罗某诉某村委和某工程建筑公司,要求该村和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施工人身伤害赔偿款一案;第二是人为因素致使施工者或第三人受伤的事件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五是工程施工中因触电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第一是受害人对施工技术,设备及周边环境缺乏安全意识,不按规范操作,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自身触电的损害引起的人身损害,如朱某诉某电站,要求支付触电死亡人身赔偿金等款项一案;第二是在进行灾后重建,修建房屋时,因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使用人于对电力设施的管理疏忽或没有尽到告知管理义务而引起的致使第三人触电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的赔偿纠纷案件,如龙某诉某电力公司,要求支付其夫触电死亡赔偿一案。

  (四)相邻权案件

  因房屋的采光、道路通行、排水等相邻权纠纷出现在灾后重建的房屋建设中。此类案件比较特殊,当事者大多是乡里乡亲,甚至是亲兄弟之类的。如余某诉马某排水侵权一案。

  (五)产权权属纠纷案件

  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属纠纷案件。因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侵权等引发的民事纠纷大量增多。如余某诉余某、马某土地使用权侵权一案。

责任编辑: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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