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本会章程和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继续任职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会长联席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挂靠福建省新闻工作者协会。适时召开省新闻“两会”正副主席、会长联席会议,统一研究省新闻“两会”重要会务,决定相关事项。
福建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团体会员同时也是本会团体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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