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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
www.fjsen.com 2011-08-12 08:41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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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九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理事由团体会员单位和新闻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推举产生。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可设常务副主席),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共同组成主席办公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
协会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在主席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重大问题提交主席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届期内主席、副主席缺额或需增补时,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增补。
常务理事调离原推举单位或因故缺额,需要更换和增补时,由原单位推荐,经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常务理事会确认。该推举单位原常务理事职务自行卸任。
理事在任期内如工作调离推举单位或因故缺额时,由推举单位另行推举适当人选继任理事,报主席办公会议审核认可。该推举单位原理事职务自行卸任。
第二十三条 福建省新闻学会挂靠本会。适时召开省新闻“两会”正副主席、会长联席会议,统一研究省新闻“两会”重要工作。省记协秘书处承担省新闻学会日常工作,协调省新闻“两会”活动。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推举名誉主席若干名、聘任荣誉理事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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