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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也房子,败也房子?
www.fjsen.com 2011-10-08 14:40:03  张朝丽 来源:福建妇联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终于”出台了,真是有人欢喜有人忧啊!认真看了条款之后,本人心里着实不好受。其中最受争议的莫过于婚前贷款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的房产归属问题。两个月前,当一个学员在课堂上就这个问题(当时还是征求意见稿)向我发问时,我还信心满满地告诉她们说,这个条款还在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现在的情况是这个条文已经明显地引起广大女性的担忧、甚至反对,我相信立法者不会忽视女性同胞的利益和意见,盲目出台的。遗憾的是,我过高地估计了当今立法者对女性利益的考量,解释三最终出台了,但对于此条款没有任何修改。

“弱者,你的名字是女人”。我不禁又想起了莎士比亚的这句话,什么时候女性才可以实现真正的平等呢?

解释三出台后,很多人对此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尤其是立法者、法官、律师,这些可都是法律界的权威人士,这些人里也不乏女性。让我感到不可思议的是,男性同志对此条款大唱赞歌,为何不少女性也一个劲地赞扬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多么多么地好,她们已经完全忘却了这个社会对女性要求的残酷和苛刻。

在当今这个严酷的时代,女性要承受的压力何其大!不仅要有事业,还要兼顾家庭。家庭里的贡献和责任类似于生育、抚养教育子女等往往是男性不可替代的。而这些岂止是金钱可以计算的?所谓条款里的“婚前一方付了首付,婚后另一方承担还贷义务”,中国向来是个讲究含蓄的国家,在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对此不会有太多明确的界定,多数夫妻是女方的收入用于家庭开支,男方的用于房产按揭贷款,这种情况又该作何处理?再者,中国目前的婚姻家庭正经受前所未有的变迁,物质欲望横行的时代,多少男性感情出轨,欲抛弃糟糠之妻,之所以迟迟不愿离婚,是碍于要有一半财产分割出去,现在此条款一出,岂不是让那些出轨的男人更加没有了后顾之忧,女人在遭受感情的伤害之后,在物质上还得不到保障,难道这就是法律的公平吗?

以前,只是农村的女性在离婚之后,通常要面临净身出户的困境,因为法律对此的规定还是空白,我们一直致力于怎样保护农村离婚妇女的权益,向城市女性看齐。不料,现在倒过来了,农村女性权益保护问题还没解决,城市女性退回到农村一线了,这是法治的进步还是倒退?我不得而知。

我们经常说法律条文是死的,人是活的。尤其是家庭,本该是个充满感情、亲情、温情的地方,现在的司法解释三让这个最该充满温馨的地方,却填满了物质利益的味道。女性对家庭更加没有了归属感,女性在付出之前不禁要衡量自己的付出会不会到头来是一场空,这还是充满爱的家庭吗?如果没有了爱,家还是家吗?如果以前女性以房子作为结婚的筹码,那么以后,若有更多女性因为房子考虑不再结婚,不知道这个社会是不是更加稳定了呢?我不禁感叹,婚姻啊,真要成也房子,败也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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