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成立了由18个省直部门21个厅级领导组成的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过实行差别电价、等量淘汰、经济补偿等政策,加快淘汰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落后设备、技术和工艺。“十一五”全省累计淘汰炼铁26.42万吨、炼钢30万吨、铁合金1.1万吨、铅锌1.41万吨、造纸26.08万吨、皮革280.05万标张、印染1.4亿米、化纤4万吨、酒精1000吨、水泥2847.3万吨、小火电199.45万千瓦,关闭小煤矿136处、产能361万吨,均完成或超额完成“十一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福建省加大资金投入,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重点抓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项目建设。为鼓励引导企业实施节能改造,省级财政加大对节能的投入,采取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的办法,对年可形成1000吨标准煤以上节能能力的项目按每吨150元标准奖励。同时,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节能服务公司,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节能率达10%以上的,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15%予以奖励。2006~2010年省级财政共投入节能资金10.4亿元,其中节能专项资金5.11亿元,共组织实施工业重点节能项目1037项,年可实现节能量约190多万吨标煤。此外,福建省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以及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2006年以来累计有138个项目获得国家补助资金4.54亿元,项目总投资达75.63亿元,年可实现节能量219万吨标煤。
福建省尤其积极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在推进建筑节能方面,全省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标准,设计和竣工验收执行率均达100%。编制发布了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太阳能热水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节能材料应用标准、图集和工法共149项,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形成。建立了国家和省各类建筑节能示范项目84项,其中部级18项,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1个(福州市)、农村示范县3个(武平县、永安市和华安县)。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两个(福州、厦门)、节约型示范高校3所(福建农林大学、福州大学和厦门大学),共获补助资金2.36亿元。
在推动交通领域节能方面,制定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节能政策措施,严禁能耗超标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组织推广交通节能降耗示范项目,实施节能降耗科技攻关及成果推广应用,积极推进LED照明在公路隧道的应用,目前已在高速公路应用LED灯具5200余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