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专题> 节能减排> 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www.fjsen.com 2011-10-11 15:59   来源: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我来说两句

第二章 环境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进行综合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规划。设区的市、县级市以及国家级开发区的环境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和乡(镇)的环境规划,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范围内跨县的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开发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农村村镇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必须与环境规划相协调,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对未列入国家和省总量控制计划的污染物,可以实行本行政区域的排放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责任编辑:蔡意
相关新闻
更多>>视频现场
更多>>囧视频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