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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www.fjsen.com 2011-10-11 15:59   来源: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我来说两句

第二十八条 推行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限期禁止在城市市区一定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大中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限期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

禁止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限期期限由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对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理。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

医院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废药物药品等危险废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处置费用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从事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和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项目建设和设备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放射性废物(源)必须按规定收贮和处理,禁止自行掩埋或者转让。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创建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等环境优化区域。

责任编辑: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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