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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全文

www.fjsen.com 2011-12-28 15:51   来源:福建人大网 我来说两句

二十三、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协助做好组织工作。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并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二十四、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选举委员会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接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未及时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此外,将第二章的章名修改为“选举机构”,第三章的章名修改为“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第八章的章名修改为“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对文字作个别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责任编辑:唐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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