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www.fjsen.com 2011-12-28 15:55 来源:福建日报 我来说两句
第五条 代表依照法律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执行代表职务与原生产和工作时间冲突时,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地方国家机关、组织和社会各方面应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密切的联系,负责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受委托组织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活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都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代表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必须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请假。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代表请假是否同意应书面批复。 代表在会议期间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出席会议的,应当请假,经代表团团长同意,报大会主席团批准。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有权依法提出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如果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但坚持该议案的代表人数仍符合法定人数,该议案仍然有效。 第九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并有权依法提出候选人,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人选提出意见。 第十条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有权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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