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www.fjsen.com 2011-12-28 15:55 来源:福建日报 我来说两句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有权依法提出罢免案。 罢免案依法提出后,主席团不得搁置,必须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向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作出是否罢免的决定。 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案以无记名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书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及时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承办的机关、组织应有领导负责,专人办理,并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和意见答复代表,同时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办理情况的答复应由承办机关、组织的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承办的机关、组织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先向代表说明办理情况,并在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同时正式答复代表,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承办的机关和组织依照上款规定再作研究办理,承办的机关、组织必须在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再次答复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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