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www.fjsen.com 2011-12-28 15:55 来源:福建日报 我来说两句
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拖延不办,要追究承办机关、组织负责人员直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占全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应当积极参加代表活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有组织的代表活动的,应当请假。 第十六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七条 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并推选出组长、副组长。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代表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和代表的意见,制订必要的制度,拟定活动计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视察。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单独或者联合就地进行视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根据上级或者本级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时,被视察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员应提供有关资料,如实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代表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被视察单位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对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代表反馈。 代表视察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视察报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上级代表视察后,应当及时将视察情况向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本级或者应邀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评议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评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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