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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www.fjsen.com 2011-12-28 15:55   来源:福建日报 我来说两句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

代表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提出。约见要求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包括约见的对象、内容以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被约见人应当及时参加约见活动,如实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提出办理的措施和意见。如遇特殊原因不能与代表见面的,应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并说明情况。

约见活动结束后,被约见人所在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将约见时代表所提建议、意见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并在十日内将约见情况书面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

代表对被约见人所在单位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反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由被约见人所在单位重新办理。要求重新办理的,被约见人所在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专题调研应当与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相结合。

有关机关、组织在调研前应向代表介绍情况、提供相关资料。调研结束后的二十日内,代表应将调研报告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对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代表反馈。

第二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应邀列席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及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组织收到上级或者本级代表的来信,接待上级或者本级代表的来访后,应当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在三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二十四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不得对其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因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书面报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立即书面报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主席团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 责任编辑:唐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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