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 中央亮剑 > 正文

中央纪委要求纪检监察机关遵照执行廉洁从业规定

www.fjsen.com 2012-03-27 15:19   来源: 我来说两句

日前,中央纪委印发《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

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的通知

中纪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各中央金融机构和中央企业纪检组(纪委),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现将《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正确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 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第三条 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的,区别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处理:

(一)隐匿、截留、转移、侵吞国有资产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二)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 责任编辑:林洪熙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