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发言摘编
www.fjsen.com 2012-04-16 16:3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我来说两句
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 促进公平交易 维护市场秩序 商务部副部长 姜增伟 近年来,零售行业发展迅速,零售商、供应商合作关系总体向好,但一些大型零售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巧立名目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加剧了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不公平交易,增加了供应商经营成本,且易滋生商业贿赂。为规范零售和供应交易行为,加强零售商收费管理,2006年,商务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规范》;2011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等五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成立了商务部牵头的部际协调小组,召开两次全国会议动员部署工作;组成联合工作组,到重点地区检查指导。各地区积极行动,迅速召开会议、印发文件部署工作,把符合条件的企业全部纳入清理整顿范围,约谈企业负责人,推广合同示范文本,推动企业转变经营模式,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起“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倡议,61家大型零售企业第一时间响应。目前,清理整顿工作正在顺利开展。 一、针对突出问题,明确清理整顿任务 (一)规范促销服务费。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事先征得供应商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要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收费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零售商应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纳税。 (二)禁止违规收费。零售商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的合同费、搬运费、配送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销售或结账信息查询费、刷卡费、条码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新供应商进店费)、无条件返利等均属于违规收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禁止收取的有关费用要重点进行清理。 (三)落实明码标价。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任何费用,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形式,可以是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收费)手册或者电视显示屏、电脑查询、多媒体终端等;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收费条件等。没有明码标价,或者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与明码标价不一致的,均应予以清理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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