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渠道强化侦查取证活动监督
www.fjsen.com 2012-05-07 16:32 刘福谦 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只要是权力,总有扩张的倾向,有滥用的可能。在现代法治社会,在刑事诉讼中建立相关的制度和程序,加强对侦查权的制约和监督,确保侦查权的正确行使,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一直是社会各界较为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新刑诉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有许多新的亮点。 一、完善辩护制度,有利于发挥辩护律师对侦查违法的监督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不仅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具有重要作用,而且辩护人在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新刑诉法第33条),并且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外,对于其他案件,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新刑诉法第37条)。这些新规定,不仅保证了律师作为辩护人在侦查阶段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而且也有利于发挥律师对侦查违法的监督作用。 二、加强和完善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 1.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利于防止不当羁押。新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建立检察机关对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制度,在侦查阶段,有利于防止侦查机关对没有羁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并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这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捕后侦查活动监督的加强。 2.完善了审查逮捕制度,有利于检察机关发挥侦查监督职能。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职能。通过这一职能的发挥,检察机关担负着侦查监督的重要职责。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发挥侦查监督职能,防止错捕漏捕,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新刑诉法在完善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制度方面,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体现了对侦查监督的加强。第一,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新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时,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不仅可以核实有关证据,而且可以通过讯问活动发现侦查活动是否违法,或者进一步调查核实侦查活动有无违法行为,这均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第二,新刑诉法第86条第2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不仅是核实证据,使检察机关做到兼听则明的需要,而且有利于检察机关发现或者调查核实侦查机关是否存在侦查活动违法,有利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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