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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住建厅原副厅长被控贪污受贿近百万元

www.fjsen.com 2012-05-10 16:57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陈锡诚得知后,未向省政府汇报,未向工作联席单位通报,也未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致使该项目用地被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且以云南省流动人口出租房昆明试点项目的名义申请政府优惠减免了相关费用共计8112959.96元。

据指控,陈锡诚作为项目指挥长,负有领导、管理、监督推动项目顺利建设的职责,但其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疏于监管,致使王举东擅自将公寓公司股权及项目转让给云南铜业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导致省政府惠民举措得不到落实,造成国家优惠减免的8112959.96元费用流失,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滥用职权

向下属收钱办事牟利益

据指控,陈锡诚不但向他帮助的开发商和个人收受贿赂,就连建设部门的官员,他也是收钱办事。

2005年2月,陈锡诚利用担任云南省建设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收受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副处长汪巡为谋求个人职务晋升贿赂的人民币5万元。事后,在陈锡诚帮助下,汪巡被提拔为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处长。

2009年1月至2011年1月,陈锡诚利用担任省住建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收受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殷永坤贿赂的人民币共5万元,在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的审批下达中对该局给予支持。

除了受贿,陈锡诚对公款也毫不客气。据指控,2007年1月,陈锡诚利用其担任云南省建设厅副厅长兼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理事长的职务便利,在对该协会财务支出的审批中,审批报销其个人购买的黄金制品,骗取公款69800元。

检察机关认为,陈锡诚在担任云南省建设厅、省住建厅副厅长,兼任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69800元;为相关公司及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90万元,港币两万元;不认真履行云南省流动人口出租房昆明试点建设项目指挥部指挥长的职责,导致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惠民举措得不到落实和国家优惠减免的8112959.96元费用流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陈锡诚所犯受贿罪行中,3次索贿43万元人民币,对索贿应从重处罚。但陈锡诚在纪检监察机关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问题,主动交代了贪污公款和玩忽职守问题,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贪污、玩忽职守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受贿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沉思录

建设领域一直是反腐败的重要战场,云南省住建厅原副厅长陈锡诚的落马无疑是一个注脚。相较于其他腐败案件中,官员受贿为特定行为人牟利而言,陈锡诚的贪腐行为对社会影响更大,由于其渎职,导致惠民工程性质改变,群众利益受损。陈锡诚案说明,官员贪腐,最终侵害的是群众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 刘百军)

  • 责任编辑:蓝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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