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为名,大肆敛财——贪官借钱的玄机
www.fjsen.com 2012-05-10 17:01 翁浩浩 来源:浙江日报 我来说两句
争论 官员切记莫伸手 打着“借钱”的幌子,光明正大地赖账,这种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增加了反腐难度。 台州市中级法院曾终审判决一起一波三折的受贿案。杭州一家计算机公司副经理王某在操办台州一所中学的校园智能化网络工程建设时,给学校的教务处副主任游某送了15万元和一辆二手车。游某写了一张“今向王某先生借到人民币15万元整(不计利息),5年归还。”的借条。 一审法院认为,游某取得15万元后出具借条,未表示以后不归还,王某也完好保存借条。同时,案发时归还借款的期限未到,不能排除王某到期后主张权利、游某归还的可能。因此,认定游某受贿证据不足。 然而检察机关抗诉认为,王某与游某基于工程建设认识、交往,送钱、送车是想获得“关照”。事实上,这15万元被用在了游某儿子订婚等日常开支,实质是以“借”为名收受他人财物,应认定为受贿。台州市中级法院从双方关系、行为动机、事由、时间及借款必要性等综合考量,最终作出改判。游某被判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追缴非法所得19.5万余元。 法律专家认为,官员能够“借钱不还”,其本质就是权力寻租。如果不对官员的权力进行监管,使其权力交易的成本大于收益,便无法控制这一现象的蔓延。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法规,规避权力“借钱”产生的社会危害。 目前来看,以“借”为名实施受贿的现象,已经引起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重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的去向等原因综合判定。而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更是明确:领导干部“借钱”、“借房”、“借车”等长期不还的,将视同受贿。 俗话说得好: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有的官员喜欢玩“明借暗贿”的伎俩,认为这样不是受贿是借钱,实际上是自欺欺人。因此,我们还是要奉劝那些别有用心的官员,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切莫耍“小聪明”,否则终将被押上法律的审判台。 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教授王侃:以“借”为名收受贿赂,是一种更为隐蔽的腐败行为,腐败分子借此来逃避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的侦查。这种受贿的新趋势,应当引起重视。不过目前来看,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对此的约束条款还相对滞后,制度建设存在“盲区”。要遏制官员明借暗贿现象,光靠思想教育显然不够,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定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公务员贷款制度,让真正有需要的公务员实现资金周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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