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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最美女教师:应明确谁对见义勇为者担责

www.fjsen.com 2012-07-23 16:06  杜 晓 来源:中国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第二个问题是对见义勇为进行确认的程序不一。各地区对见义勇为确认的程序基本上由地方政府自行规定。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确认的程序也各不相同。这样的现状带来的突出矛盾表现在某个地区的确认程序无法得到其他地区的认可。

记者:那么,对于见义勇为在法律上的规定,应该如何完善?

王敬波:法律首先应该规定清楚的就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在很多见义勇为的事例中,施救者、被救者以及肇事者的行为和关系都不一样,迫切需要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科学的标准和认定程序可供参照执行。

其次,法律应该规定清楚见义勇为者的救助方式。对于见义勇为的救助,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享受教育方面的优先权利,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好见义勇为者。

再次,在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中,还应该规定清楚致害人或者肇事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牵涉到犯罪行为的,那么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涉及犯罪行为,那么应该追究民事责任;如果致害原因和政府有关,那么应该规定清楚行政责任。

记者:去年以来,关于见死不救的讨论屡见不鲜。其原因在于,一些见义勇为者在流血流泪之后,还成为了被告。对于这样的情形,法律上是否应该进一步有所考虑?

莫纪宏: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参考一些国外的法律。在美国,有一种《好撒玛利亚人法》,这部法律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好撒玛利亚人法》对于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法律责任上的赦免。但是,这种情形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的现场,而且这种救助是无偿的。该法原则上是重点保护医疗人员、警务人员、消防人员在紧急事件中,救助受伤人员时不必因抢救中出现的问题而承担民事责任,除非上述人员疏于救助或是救助方式错误或是有意延误。 (来源:法制日报)

  • 责任编辑: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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