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届海峡论坛论坛大会上,国台办就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缓解经济困难、促进两岸经济合作发布了八个方面惠台政策;商务部、国台办联合发布《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发布九项措施促进两岸海上直航的举措;国家旅游局提出了有序扩大大陆居民赴台旅游规模,推动两岸旅游大发展的政策意见;农业部批准设立仙游和清流等4家台湾农民创业园;公安部出台了福州市外省暂住人员赴台旅游和海峡论坛期间参会人员赴台考察的两项措施;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共20条措施。这一系列两岸政策的发布,对于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步伐,对于巩固和发展海峡论坛的成果,将起到重要作用。具体如下: 一、国台办宣布八项惠台新政策 1、推动大陆企业赴台投资。商务部、国务院台办今天将正式发布《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的办理程序。大陆主管部门近期将有序组织电子、通讯、生物医药、海洋运输、公共建设、商贸流通、纺织、机械、汽车制造业等行业的骨干企业赴台投资考察,依据双方确定的优先领域,进行企业洽商与项目对接,推动赴台投资取得实际进展。我们还将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大陆机构、企业单独或与台资企业合作,在台湾举办培训会、洽谈会、展览展销会、商务合作等活动。 2、扩大对台产品采购。大陆主管部门将组织农产品采购团,于今年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赴台采购水果、蔬菜、水产品及农产加工品。大陆还将由有实力的企业组成采购团,于今年5月、6月、7月三次赴台,洽商采购台湾工业消费品、日常生活用品、食品深加工产品和特色工艺商品。我们还将支持和帮助台湾在大陆举办促销活动。 3、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台资企业拓展大陆市场并参与大陆扩大内需的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建设。大陆各地台办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为台资企业提供协助,推荐符合资质的台资企业参与到当地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建设。大陆主管部门也将尽快提出参与企业资质和台湾相关专业人士资格认定的具体办法。 4、增加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本着健康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扩大大陆居民赴台旅游规模,增加赴台旅游人数,进一步促进两岸旅游双向交流,今年内争取超过60万人次赴台湾旅游。 5、推动协商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大陆方面愿意以积极和开放态度,与台湾方面商谈签署符合两岸经济发展需要,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大陆方面将加快基础研究与准备程序,并愿以适当方式与台湾方面就此进行接触交流,增进相互了解,争取尽早展开正式商谈。 6、进一步向台湾居民开放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新增统计、审计、价格鉴证师、社会工作者、国际商务、土地登记代理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安全工程师、勘察设计领域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等十类共11个项目。 7、加强两岸农业合作平台建设。大陆方面在原有批准设立11个台湾农民创业园基础上,新增设立福建莆田仙游、福建三明清流、安徽巢湖和县、江苏淮安淮阴4个台湾农民创业园。 8、许可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两地试点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涉台民事法律咨询服务。 二、商务部、国台办发布《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1、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应遵循互利共赢和市场经济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 2、鼓励和支持大陆企业结合两岸经济发展和产业特点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形成互补互利的格局。 3、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应认真了解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风俗习惯,注重环境保护,善尽必要的社会责任。 4、商务部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第5号令)负责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的核准工作。地方企业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核准申请时,商务部在征求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意见后,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核准。 6、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获得核准后,商务部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大陆企业须凭《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办理人员赴台审批手续及外汇等其他相关手续。 7、大陆企业应严格按照商务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相关业务。在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在当地注册后,大陆企业须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 8、大陆企业在台湾地区已投资设立的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如变更和终止,应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9、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对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大陆企业如违反有关规定在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交通运输部发布九项措施促进两岸海上直航 1.关于直航港口。大陆方面增加了5个直航港口(港区),它们是:铜陵港、石岛港、莱州港、台州港大麦屿港区、宁波-舟山港沈家门港区。截至目前,大陆方面共有68个港口(港区)为两岸海运直航港口。 2.关于运力调控。根据《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确定的“平等参与、有序竞争,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运力”的原则,为避免运力盲目增长,导致恶性竞争,将根据市场供求关系,以集装箱班轮、客船和散装液货船为重点进行运力宏观调控。 3.关于砂石运输。为两岸砂石贸易提供运输便利,更好地满足台湾方面砂石运输需求,促进两岸经贸发展,不再对天然砂运输船实行单独发证,将天然砂运输船的业务范围统一调整为“砂石运输”,同时,并加强对老旧船舶安全检查,保障安全。 4.关于互免税收。自2008年12月15日起,大陆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和所得,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5.关于互设机构。大陆方面已就落实《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确定的互设机构做好了安排,欢迎台湾航运公司在大陆投资设立经营性机构,大陆相关部门将积极提供协助和便利。同时,大陆方面支持两岸验船机构开展合作交流,积极促成互在对方设立办事处;在设立办事处前,为验船人员来往两岸开战业务提供便利,及时执行检验和处理紧急事务。 6.关于两岸登记船舶。允许两岸登记的非运输两岸间贸易货物的船舶,从两岸港口或第三地港口进入对方港口,挂旗方式按照《海峡两岸海运协议》规定的船舶识别方式执行。如上述船舶运送两岸之间的贸易货物或中转货物,应按照两岸主管部门对直航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 7.关于非商业运输船舶。对两岸资本的非商业运输船舶(如:航海教学实习船、海洋科学考察船、工程船、救助打捞船等)进入对方港口,按照《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确定的精神,予以支持,按个案方式予以审批。 8.关于《海峡两岸海运协议》联系实施机制。大陆方面的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将进一步加强与台湾方面相应机构的联系,为两岸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人员提供便利的联络渠道和服务,及时协调处理《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实施中的相关事务。 9.关于海上安全。大陆方面继续推动两岸海上安全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加强对口磋商,共同保障海上人命、环境和航行安全,并尽快协商编制两岸直航船舶共同技术标准。 四、国家旅游局 为积极推动大陆居民循“小三通”黄金旅游通道赴台旅游,进一步提升两岸旅游交流合作水平,促进优势互补、互利双赢,共同促进海峡两岸旅游大发展,2009年5月16日,大陆开放赴台旅游的25个省市(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重庆、云南、陕西、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旅游局领导参加海峡旅游论坛,就大陆居民循“小三通”航线赴台旅游协作事宜进行广泛深入探讨,达成并签署了《打造“小三通”黄金旅游通道合作宣言》。 为加强闽台两地旅游业的交流合作,促进两地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全面提升旅游品质,共同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闽台旅游品质保障合作协议》 五、国家质检总局与福建省出台政策措施助力海西建设 为进一步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建设,国家质检总局于5月18日下午推出《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 《意见》包括政策措施20条,内容涵盖加强对台交流与合作,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扶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应对国外技术壁垒,优化对外开放环境,深化和完善共同推进海西建设的合作机制等方面内容。 《意见》明确福建省作为全国惠台检验检疫示范区,要充分发挥先行先试的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大胆创新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依托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风险分析等因素,降低产品抽检比例和监管频率,加快通关速度,帮扶企业扩大出口;进一步简化和完善行政审批机制,在两岸人员往来卫生检疫、携带物及交通工具检疫、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检疫等给予更优惠便捷的措施,为生产企业设备(涉及旧设备)搬迁提供绿色通道,促进“大三通”的发展;加强闽台检验检疫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协作监管机制,强化源头管理,简化进口水果、水产品等监管措施,加快口岸农产品、水产品通关速度,促进福建特色食品农产品扩大生产出口。 联席会议商定,国家质检总局和福建省政府将进一步完善局省联席会议、日常联络协调、部门衔接落实等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需要质检部门支持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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