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侧记
www.fjsen.com 2013-07-17 16:36 包骞 来源:福建日报 我来说两句
“海西的发展提出了先行先试的理念,在经贸文化发展之外,法治也应当先行先试!”7月29日,前来参加第二届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的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台湾)理事长廖正豪先生如是说。 为期两天的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7月30日在福州落下帷幕。来自海峡两岸的180多名知名法学家、司法实务界人士齐聚一堂,论坛共收到论文199篇。与会代表们以“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中的司法保障与法律服务”为主题,将视角对准两岸投资权益、两岸人民婚姻继承身份和旅游权益的保障上,探讨投资纠纷的困境与出路、隐名投资的防范应对、投资贸易争端的解决、往来旅游的权益保障等问题,畅谈改进完善或化解纠纷的思路,研讨中不时闪耀着智慧的火花。 保障两岸人民投资权益 一个月前《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顺利签署,让高雄地检署主任检察官何景东很激动。“发展两岸经济是海峡两岸同胞的共同愿景,为框架协议的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是两岸法界人士义不容辞的责任。”他告诉记者。 开幕式上,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郑伟的《妥善处理涉及两岸的民商事纠纷 服务和保障闽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主题演讲,首引会议研讨方向。他认为,目前我省劳动力资源充沛与成本相对低廉的优势吸纳了大量台企入驻,而台企较为严格的用工管理制度与劳动者的期望值之间存在落差,相应产生了大批劳动争议案件。司法是两岸投资者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高效资本运作获取最大经济效益的重要保障。为此,他建议,在加大对台商投资权益的司法保障力度方面,应妥善处理隐名投资纠纷,明确台胞小额投资的法律地位。同时在司法主动接轨框架协议时,“司法的职能不应拘泥于一时一隅,而需应时事演变的需求,着力化解两岸贸易、投资及经济合作等领域出现的争端,成为两岸经贸交往制度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积极因素。” 涉台婚姻:热现象下冷思考 近些年来,两岸通婚情况愈来愈普遍。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共有超过21万对的两岸居民结婚。由此引发的婚姻纠纷也大量涌现。如何保障两岸人民合法婚姻继承权利成为论坛关注的焦点。 “涉台离婚案件与普通离婚案件在审理上的特殊性,就在于较少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一旦涉及就很复杂”。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骆忠新告诉记者,法院在审理涉台离婚案件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上要谨慎行事。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总体要考虑小孩的意愿、生活习惯、成长情况,另外是父母的抚养能力,包括经济能力以及抚育能力。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既要坚持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又要考虑判决的可执行性。 家庭暴力已成为海峡两岸均普遍存在的社会突出问题。漳州市平和县人民法院法官邱德利说,“台湾地区自1998年通过‘家庭暴力防治法’后,引入保护令制度是‘台湾家暴法’中最重要的规定和一大亮点。大陆至今还没有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统一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司法介入缺乏法律支持,使受暴者诉讼的成功率大为降低,客观上使施暴者难以得到应有的惩罚和制裁。”邱德利建议,大陆在反家庭暴力制度的构建上,完善民事司法救济制度、强化公安机关防范职能、加强刑事司法惩治力度、建立反家庭暴力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规范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等。 为两岸旅游者正当权益护航 来自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的数据显示,自2008年7月开放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以来,截至今年7月18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人数累计已超过133.3万人次,赴台游市场呈现迅猛发展的势头,旅游者权利如何保障?引来与会专家学者的关注。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以两岸旅游示范文书对比为视角,阐述了赴台游大陆居民的旅游者权利保障。他认为,大陆《旅游合同范文》在事前减少旅游者与旅游业者发生纠纷方面较有优势,台湾《旅游契约范本》在保障旅游者实质性旅游契约权利方面更细致、全面。两岸在旅游业立法方面可以相互借鉴和交流学习。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燕萍提出旅游维权共建的概念。她建议两岸共同制订一份《两岸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议》,就旅游合同制度、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旅行社承担责任等各方面的问题作出规定,并在两岸旅游者及旅行社间加强宣传。( 记者 包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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