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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诽谤信息转500次可判刑系实证研究确定

www.fjsen.com 2013-09-22 15:07  孙思娅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案例

名人遭诽谤以民事案件起诉

2012年9月2日,微博实名认证用户“港怂萨沙”发了这样一条微博:“张馨予原名张燕,当初在无锡某夜总会坐台,转到杭州某夜总会坐台,杭州红牌,出台很贵,起码3000元。”此消息一出,令张馨予的“坐台”

传闻愈演愈烈。有媒体报道称2012年9月3日,这条微博的转发量已经达到了925条。9月7日,张馨予在北京召开记者会,请来证人以证清白,并现场签起诉状,对写这条微博的夏萨沙提起诉讼。9月23日,张馨予的代理律师表示,北京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张馨予方索赔50.5万元。

2013年7月15日,张馨予名誉权案一审胜诉,朝阳法院判决要求被告夏萨沙向张馨予致歉,并赔偿6万元。

焦点2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警方可以直接插手

司法解释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解读

合理适度扩张公诉范围

《解释》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将刑法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问题进行了列举和细化。孙军工表示,按照刑法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都属于“告诉才处理”(需要被害人起诉)的案件。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林维说:“考虑到网络诽谤行为的匿名性、智能性和高度危害性,如果对于诽谤案件的公诉范围仍然过度限制,势必使得公民个人举证不能,因而无法充分保障自身权益,也无法实现社会秩序的良性维持。”

林维认为,一方面要尊重公民自己提起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必须考虑到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合理适度地扩张公诉范围,完善信息网络诽谤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衔接机制,通过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及时对此类犯罪加以惩处,实现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和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维护。

《解释》对该问题作出了适当的规定,既保证了公民个人权利的自我行使,同时也保证国家刑事司法权的适度介入,使得刑事司法权能够作为最后的保障适时介入,维持信息网络秩序的健康发展。”林维说。

焦点

网上传谣起哄闹事可追究寻衅滋事罪

司法解释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责任编辑: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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