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
zz.fjsen.com 2013-10-24 01:41 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我来说两句
iv. 语言就其本身形态而言,不宜作为申报主体。而与语言密切相联的文化表现形式,其申报书必须满足下述四个条件: ·申报项目涉及一种口头创作(在有文字记录之前,最初为口头形式); · 该文化现象至今保留着口传特性,而且该特性仍是其主导方面; ·申报项目在该口传遗产中构成一个显著部位; ·行动计划中提出的措施应以保护其口头性(口头和非物质层面)为目标。 v. 提交的申报书如介绍一个口头文献(口头文学),则应附有一盘录像带,以介绍该文献的朗诵、朗诵人和朗诵环境。这样就可清楚地看到其舞台演出的艺术特征。这些特征包括表达方式、声音技巧、手势、动作和音乐伴奏等,届时均成为该口头文献的基本组成部分,故应明确表现出来。 c. 该项目根植于相关群体的文化传统或文化历史之中(基本标准2); d. 该项目在民族及文化群体中起着确认文化身份的作用;作为灵感及文化间交流的源泉和凝聚各民族或各群体的手段所表现的重要性,目前在该群体中所起的文化及社会作用(基本标准3):必须考虑到文化通常处于不断变化的这样一个事实,申报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能够反映相关民族当代的文化和社会生活; e. 该项目具有超凡的实践技能和技术水平(基本标准4); f. 该项目具有唯一见证某个鲜活传统文化的价值(基本标准5):与本国或其它地区的同类文化现象相比,该项目是一个特殊的创造; g. 该项目因缺乏拯救和保护措施、或因迅速变革的进程、或城市化、或外来文化切入而面临消亡的危险(基本标准6):应注意的是:对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的曲解过程,也是使其消亡的过程。 24. 评委会还强调,他们特别重视拥有该遗产的群体参与项目申报书的编纂,并参与行动计划的实施。 a. 关于申报书的编纂: i. 必须提供相关群体或个人同意的证明(书面文件、录像带、录音带或其它任何无可辩驳的证据); ii. 申报书中必须含有“相关群体和或政府中的机构名称,这些机构负责确保申报书中所描述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状况今后保持不变”(见《条例》第 6条b款iv项及下述24条b款iii项); iii. 这些机构必须是授权机构,并拥有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保证行动计划正常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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