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zz.fjsen.com 2013-10-24 01:35 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我来说两句
第十七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国务院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 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心情版
-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相关新闻
- [ 2013-10-23 ]漳州长泰仿宋古琴在京拍出300万元高价
- [ 2013-10-21 ]华丽漳绣引人流连 漳州首家“非遗”店入驻古城
- [ 2013-10-20 ]精彩庙会大鼓凉伞助阵 漳州附龙庙庆“十周年”
- [ 2013-10-17 ]骨子里淌着“八宝印泥”的精血 龙海深巷墨飘香
- [ 2013-10-14 ]漳州“非遗”项目 组团亮相国家大剧院
- [ 2013-10-10 ]漳州“非遗”获邀国家大剧院 首次组团赴京表演
相关评论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