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2013-12-24 11:09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责任编辑:康金山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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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作业设施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10日与作业者或承包者商定现场检查的具体事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配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场检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人员安全培训证书登记表; (二)防火控制图、消防、救生设备实际布置图和应变部署表; (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工作许可制度等; (四)安全活动、应急演习记录。 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向作业者或者承包者颁发海洋石油作业设施备案通知书;备案资料、设施现场安全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面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通常情况下,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期限不超过1年。确需延期时,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于期满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作业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一)改动井控系统的; (二)更换或者拆卸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 (三)变更作业合同、作业者或者作业海区的; (四)改变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 (五)中断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作业的; (六)其他对作业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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