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2013-12-24 11:09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责任编辑:康金山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第二十六条高处及舷(岛)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处及舷(岛)外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舷(岛)外作业人员穿救生衣,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风速超过15米/秒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停止作业。 第二十七条危险物品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施上任何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必须存放在远离危险区和生活区的指定地点和容器内,并将存放地点标注在设施操作手册的附图上;个人不得私自存放危险物品; (二)设有专人负责危险物品的管理,并建立和保存危险物品入库、消耗和使用的记录; (三)在通往危险物品存放地点的通道口、舱口处,设有醒目的中英文“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直升机起降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指定直升机起降联络负责人,负责指挥和配合直升机起降工作; (二)配备与直升机起降有关的应急设备和工具,并注明中英文“直升机应急工具”字样; (三)设施与机场的往返距离所需油量超过直升机自身储存油量的,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有效的直升机加油用储油罐、燃油质量检验设备和加油设备; (四)直升机与设施建立联络后,经设施主要负责人准许,方可起飞或者降落(紧急情况除外); (五)直升机机长或者机组人员提出降落要求的,起降联络负责人立即向直升机提供风速、风向、能见度、海况等数据和资料; (六)无线电报务员一直保持监听来自直升机的无线电信号,直至其降落为止; (七)机组人员开启舱门后,起降联络负责人方可指挥乘机人员上下直升机、装卸物品或者进行加油作业。 直升机起飞或者降落前,起降联络负责人应当组织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清除直升机甲板的障碍物和易燃物; (二)检查直升机甲板安全设施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包括灯光、防滑网、消防设备和应急工具等; (三)停止靠近直升机甲板的吊装作业和甲板15米范围内的明火作业; (四)禁止无关人员靠近直升机甲板; (五)守护船在设施附近起锚待命,消防人员做好准备; (六)排放天然气、射孔或者试油作业时,若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禁止直升机靠近设施。 |
相关阅读:
- [ 12-24]市海洋与渔业局多举措保护渔业生产安全(图文)
- [ 12-24]安全提示:硫化氢气体报警器检测操作规定
- [ 12-24]阳下派出所安全隐患检查“四不漏”
- [ 12-24]安全提示:劣质干电池 称重露馅
- [ 12-24]银行卡"安全升级" 六万存款不翼而飞
- [ 12-24]疫苗安全岂能以绑架生命为试剂?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