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专题> 党群> 崇德向善 诚信福建 > 正文

24小时不间断每天造假烟2000斤 南安6名男子获刑

2014-09-09 16:32:03  来源:南安商报  责任编辑:康金山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24小时不间断生产 每天造假烟2000斤

合伙制售假烟 六人分别获刑

南安商报9月9日讯以养鸡为由,6名男子向水头劳光村村民租用山地、合伙生产假烟,每天24小时不间断生产,10多名工人分早晚班,每天生产2000斤左右假烟。

一个月后,该制假窝点被公安机关、市烟草专卖局查获。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假烟案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宋某哲等6人有期徒刑4年到7年不等。

【案例】

合伙制售假烟6名男子皆获刑

2011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在水头劳光村捣毁一卷烟制假窝点,抓获嫌疑人3名,查获YJ14-22卷接机组一台套、散支卷烟“红梅”“红河”等品种215.8件、烟丝9.425吨、滤嘴棒40箱、盘纸216盘、水松纸99盘等,案值超177万元。

经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立案查明,2011年9月底,晋江人曾某林、黄某青、洪某楼及两名漳州云霄男子合伙生产假烟,曾某林、洪某楼、黄某青各入股3万元。随后,曾某林等人找到劳光村村民宋某哲帮忙,出面租赁造假场地,并负责招收工人、搭建厂房、协助管理等工作。经协商,宋某哲每月工资5000元。之后,两名云霄男子离开,并派周某钦及一名叫“老周”的人协助管理。

2011年10月中旬,宋某哲伙同曾某林、黄某青等人,以养鸡为由向同村村民宋某记、宋某太租用福顶后山的山地,后组织周某钦等人平整山地、修路、搭建简易工棚、卸装卷烟机台,并雇用童某平为技术人员、曾某送等人为工人开始生产假烟。

其间,曾某林、宋某哲负责管理监督,周某钦负责晚班现场管理,洪某楼负责记账、发工资及登记,童某平负责操作卷接机生产,黄某青负责与云霄人交接及帮忙管理。

此案随后被省公安厅列为挂牌督办案件,宋某哲、周某钦、童某平、曾某林、黄某青、洪某楼等6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被捕。

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宋某哲、周某钦、童某平、曾某林、黄某青、洪某楼伙同他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价值1335370.5元,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宋某哲受雇参与本案全过程,并组织他人平整山地、搭建简易工棚、安装卷烟机台及招收工人、管理监督生产;被告人曾某林、黄某青参与商谋非法生产假烟及查找场所,负责接送运载烟丝等原材料;被告人洪某楼负责整个生产现场的日常记账,并现场协助安排生产,4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某钦、童某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哲虽能主动投案,但在接受讯问时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其提出他是从犯及自首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判处宋某哲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10万元;判处周某钦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5万元;判处童某平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3万元;判处曾某林有期徒刑5年6个月,处罚金10万元;判处黄某青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10万元;判处洪某楼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8万元。

【释法】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3种情形可立案追诉

按照《刑法》第14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追诉有下列3种情形:1.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的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2.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3.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曾某林、宋某哲等人相互勾结,组织实施制售假冒伪劣卷烟违法活动,达到《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追诉标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