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职业打假男购买三无金线莲 超市赔偿三倍货款
2014-09-18 17:45:11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康金山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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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新买冰箱不制冷 厂家来举证 今年4月初,南平消费者高某在网上购买了一台价值9490元的电冰箱,4月15日冰箱送到家中。5月3日,高某新婚时才将冰箱通电使用,却发现冰箱不制冷,售后检测结果:该冰箱出厂时氨未灌满导致该冰箱不能够制冷,高某提出换机,但厂家却冰箱出厂时灌满氨为由拒绝更换,只同意维修。延平区工商局12315台认为,虽然该冰箱已经过了15天的包换期,但是故障是出厂时产生的,应该支持高某的换货要求。经沟通联系,厂家最终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台新冰箱。 点评: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除非厂家能证明高某的此台冰箱是灌满氨的,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七 酒店洗澡滑倒摔伤 客人获赔3000元 5月25日,家住四川省的宋先生入住漳州市区某酒店。其在浴室洗澡时,突然脚底被铁片扎到摔倒,手与头部摔伤,与商家交涉。酒店方认为酒店浴室内贴有安全告示,并备有防滑垫,而客人未使用防滑垫,致使其摔倒受伤。且客人在80多天前曾经骨折,才导致其骨折处再次裂开,客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经漳州芗城消委会调解,酒店支付宋先生到医院就诊的医疗费1000元,免去其两天半的住宿费,并一次性给予宋先生2000元的补偿金。同时,酒店派车送宋先生到厦门机场搭乘返乡的飞机,费用由酒店承担。 点评:消费者在消费时意外受伤,该如何维权?新《消法》为消费者送来了一道“护身符”,该法第7条、第18条、第49条均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并明确指出“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宋先生被铁片扎到摔倒,酒店理应承担相应责任。这是新法规对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扩展和延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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