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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职业打假男购买三无金线莲 超市赔偿三倍货款

2014-09-18 17:45:11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康金山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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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12名小学生挑战餐饮行业霸王条款

5月31日,南平市实验小学六年级12名学生为迎接“六一”国际儿童节,到当地一家自助烧烤城欢聚。结账时,一名学生出示了该店8.8折会员卡。商家称店堂内有告示“节假日不打折”,当天是周六,不能打折。孩子们只好按每位69元的原价结算,共支付828元。离开后,孩子们仔细查看会员卡,发现没有标注“节假日不打折。”次日,他们向延平区12315中心投诉。经调查,12名小学生反映情况属实。经调解,商家同意按8.8/折结算,退还12位孩子每人8.2元,共计99元。

点评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意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若日后在餐饮服务中,仍然存在此现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九 消费者人格尊严不容侵犯 超市搜包要道歉

日前,厦门消费者郭女士在某超市购买纸巾等物品,该超市以郭女士未事先寄存随时携带的包为由,强行搜查郭女士的包,且态度恶劣。经翔安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商家负责人在员工大会上对员工进行批评和停岗检查,并处罚500元,也专门向消费者告知结果并作出道歉,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新《消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经营者的一切经营活动与行为都必须建立在充分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权利的基础之上,这是法定的义务,也是文明经商的标志。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或只是以怀疑为借口而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新《消法》还特别规定,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十 高额索赔支持知假买假

林先生是福州一名职业打假者,今年5月,他在福州五四路一家知名超市购买11盒干制金线莲,合计三千多元。林先生向超市提出,该干制金线莲未标注厂名厂址产地、产品执行标准、卫生标准及批准文号、产品质量等级以及适应人群与用量、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证明,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要求按《消法》规定“退一赔三”。协商结果,最终由超市供应商退还货款,并另外赔偿9845元。

点评:新《消法》不仅对惩罚性赔偿加码,更重要的是带来了维权新曙光。新《消法》实施后,全国各地接连涌现多起成功索赔3倍货款赔偿的案例,但金额都不大。惩罚性赔偿“1+3”给了消费者打假的动力,从规范市场秩序的角度来说,不管是否为知假买假,只要消费者买到的商品确实有问题,就有权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索赔。

(人民网记者 林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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