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与“民主是个好东西”的迷途
2014-12-11 15:48:04 来源:《中国图书馆评论》 责任编辑:郑思楠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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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倡导“民主是现代国家最为稳定的合法性基础”、倡导“民主是个好东西”,忽视了另一个基本的事实,即中国不是没有民主,中国有民主!“民主是现代国家最为稳定的合法性基础”“民主是个好东西”的言外之意,都是指中国没有这种“民主”,只要移植了这种“民主”,中国就能怎么怎么样了。事实上,中国的民主实践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也不是一年两年了,如果我们今天的思维还停留在移植的阶段,则无异于将百年来中国人的探索和努力弃之不顾。毋庸讳言,中国的民主尚需发展和完善,但是,完善之道,首先应该认真对待我们当下的民主制度和选举制度,在已有的制度上进行改革和创新。 为了说明移植西方民主选举的好处,赵鼎新教授还说,“民主还大大提升了一个国家的对外合法性”(第23页),“并大大提高该国在当前国际秩序中的地位”(第15页)。“民主”可以提高国际地位这种说法,只要看一看俄罗斯的例子,就知道所言极谬。一个国家的国际地位,从软实力来说,不是你跟着别人搞全民选举别人就更加尊敬你,而是要看你对自己的政治文化有没有自信。这个自信不是凭空得来,更不是邯郸学步,而是老老实实建设自己的核心价值以及政治文化。 赵鼎新教授看起来对于中国的政治文化是缺乏自信的,他对中国古代和当代都发挥重要作用的“政绩合法性”进行了抨击,但是,这些抨击并没有说服力。他对“政绩”的理解局限于经济发展,并断言,“没有哪一个经济体能够承受得了中国目前的经济增长速度”,而“如果政府不能够满足大众的期望,那么政府和政权都将陷入危机之中”(第59页)。这一判断未免把“大众的期望”想象得太高,把政府的能力想象得太低,把中国人民都想象成冲动易怒的暴民了。 所谓的“政绩”,不应该单指经济发展。在过去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几十年里,中国的经济增长可以“满足大众的期望”,而伴随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腐败、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诸多问题,可以说远远不能“满足大众的期望”。但是,“政府和政权”并没有陷入危机,而是如作者所说,“目前,中国政府依然享有高度的政绩合法性”。中国经济增长的速度虽然会减慢,但是这并不一定会导致“政府和政权陷入危机”。相反,政府可以腾出精力来对付大众深恶痛绝的腐败、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等问题,创造新的“政绩”。 中国历史上“政绩合法性”的实践经验表明,当“政府和政权陷入危机”的时候,往往是已经到了民不聊生的时候,“政绩合法性”并不像作者所想象的那么脆弱。假若真的出现民不聊生,“政绩合法性”自然是不管用,但是这种情况下,民主选举恐怕也不管用。和赵鼎新教授单纯地以“合法性”为目的不同的是,“政绩合法性”本身不是以“合法性”为目的,它反映的是儒家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的担当和传统。 赵鼎新教授对合法性概念的理解主要是基于韦伯的定义,韦伯说,“合法性就是人们对享有权威的人的地位的承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38页)。韦伯的合法性概念有一个很大的弊端,即“韦伯的事实与价值二分法过于强调事实世界,而对应当性这类价值问题加以否定”(张海清:《自然权利·政治正当性·宪政——西方宪政民主政体的理念脉络探析》,《开放时代》2010年第5期),这个弊端在西方已经遭到过施特劳斯、哈贝马斯等诸多学者的批判。英国学者戴维·比瑟姆也批评说,“韦伯的定义不仅曲解了合法性的本质;并且他还提出了一种误导性的研究权力之合法性的方法”([英]比瑟姆:《通往社会科学的合法性概念》,载《清华法治论衡》第2辑,第104页)。与之相应,赵鼎新教授把民主当做了获取“合法性”的工具,这完全是一种本末倒置的态度。“合法性”不应该是民主的目的,即使民主可以带来“合法性”,那“合法性”也只能是民主的附属品而已,不是实行民主的根本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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