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以宁:中国经济双重转型之路
2014-12-11 15:56:51 来源:中国改革论坛网 责任编辑:郑思楠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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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待于继续推进的产权改革问题
应当承认,改革开放30多年,在中国的产权改革领域内,进展是相当显著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结果是,一批大型国有企业、大型国有商业银行都成为上市公司,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中它们陆续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当然,即使取得这样的成绩,仍应当清醒:国有大企业,尤其是作为上市公司,距离产权改革的最终完成还有一段距离。比如说,要让国有大型企业、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还需要使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照章程发挥应有的作用,使这些上市公司行为公开化、透明化,使股东们放心。 民营企业,包括大、中、小、微企业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建设也取得明显的成果。按照常理,民营企业选择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是符合民营企业发展趋势的,也是民营企业投资者们自愿作出是否采取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形式的选择的。但民营投资者在产权问题上却依然存在着顾虑,这就是担心产权的安全,往往产生“见好就收”、“见好就向境外转移”等现象。为什么会如此?最主要的原因是对中国国内的投资环境仍有疑虑,信心不足。只要企业做大了,民营企业投资者们的不信任感就会加剧。他们希望政府和社会更关心民间资本的安全性,希望民营企业不受歧视,在法律上、司法上能得到“一视同仁”的待遇。这实际上仍然表明在对待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问题上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如果民间投资得不到公平待遇,民间投资者就总是不能踏实。 同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产权改革和市场主体地位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相比,农民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还有相当多的不足之处。这是因为,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产权改革的重点一直放在企业方面,而没有认识到农村的产权改革要受到同样的重视。这首先是一个理论认识的问题。 长期以来,一些从事改革理论研究的专家认为,农村最主要的财产是土地,农村土地在宪法中已被明确为集体所有,农村承包制作为适用于现阶段中国的土地经营制度正是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之上。因此,农村的产权改革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家庭承包制实施和推开之后,便被认为已经基本完成,尚未了结的任务只不过是继续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 这种对农村产权改革的认识不足严重地阻碍了农村产权改革的深化。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这么多年,为什么广大的家庭承包户依旧这么贫困?不少人认为这是由于三个原因:一是,农民只知道如何种粮食,种粮食能收入多少钱?承包户如何不穷?二是,农民不知道如何办乡镇企业,在某些乡村,没有能人出来牵头组织,既然如此,承包户不可能不继续贫困下去。三是,农村承包户在外地、在城镇没有亲戚、朋友和老乡,不知道到何处去打工,去做小买卖,他们外出完全碰运气,有些在外面有了工作,有些在外面折腾了一阵子,结果无钱可赚,又回乡了。一些研究者不了解,承包了农田的农民之所以依旧贫困,同农村产权改革拖延不决有极大的关系。农民没有财产权,从而没有财产性收入,除了种些粮食或者喂几只家畜,养一群家禽以外,还有什么致富的途径?不仅如此,由于承包户没有财产权,自己承包的土地、自己家里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盖的房子,说被拆迁就被拆迁了,土地说被圈占就被圈占了。他们也许可能领到土地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但数额太少,农民怎能不贫穷?失地农户怎能不上访诉苦? 这都是土地未确权所带来的问题。在研究农村、农业、农民的专家中,有些人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已经认识到土地确权的关键意义,但势单力薄,未能引起社会上更多的人关注农村产权改革的问题。进入21世纪以后,农村土地确权受到较多关心“三农”(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人的注意。新一轮的农村改革究竟怎样推进,逐渐被大家关注并研讨。在21世纪初,关心继续深化农村产权改革的人察觉到两个新情况,这大大激发了他们要求农村加速产权改革的热情。 第一个新情况是:正如本书导论中已经指出的,拖延多年未能启动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终于在2003年开始试点了,试点是在福建、江西等几个省份。很快,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尽管集体林权改革相对于农业家庭承包制而言是“迟到的改革”,但在林地确权方面却先行一步,即林地在丈量面积之后,林权落实到户,林业承包户领到了林权证,林地可进行抵押。这一新情况不仅使林业承包户受到鼓舞,也使得农业承包户受到极大的启发,认为只有土地确权,农民们才能安心下来,不必担心土地(包括承包地和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会被强行侵占、施行拆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扎扎实实地深入广大农户心中,他们呼吁土地确权工作和颁发权证的工作早日在农区铺开。 第二个新情况是:进入21世纪以后,农村中的土地流转现象大为增加。转包、租赁、土地入股等做法日益在农村中推广。准备向他人转包、出租自己承包地的人,希望能由此得到转包费、土地租金,从而便于自己外出务工、开店、开作坊。准备租入土地、转包土地到自己名下的人,则希望走规模经营之路,在农业生产中扩大耕地面积,提高效率,提高产量,成为种植大户。至于把自己承包地入股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通常出于以下三种考虑:一是打算到城镇去务工、开店、开手工作坊,赚取较多的收入,没有劳动力来种地了,不如把土地入股,既可取得收益(股金红利),又不让土地荒芜;二是入股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比出租或转包给其他农户可靠些,因为相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导者、管理者能把土地利用得好,不会坑害自己;三是万一在外务工或做生意不顺利,由于土地入股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城镇返乡还可以在合作社内找一份工作,相形之下,如果把土地转包或出租给其他农户,在租约或转包合同未到期前不便收回承包地自营。这样的话,土地确权对农民就显得更加重要,也更有现实意义。这是因为,在土地流转加快的条件下,农民担心自己的承包地转包、出租甚至入股之后,会不会在土地流转时自己的产权发生变化,如被别人侵占,或被别人置换,甚至又被别人再度转包或出租给第三方,将来会引起产权纠纷。他们最担心的是土地未确权,土地流转时间长了,自己的产权会不会不明不白地丢失了。他们会感到,宁肯让家里的老弱病残粗放地经营这块承包地,也比未经土地确权就把土地流转出去稳妥。 由此看来,农村新一轮的产权改革就在于对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确权。目前这项巨大的工程正在逐步推开。这正是农村新变化的开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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